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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欠条到底该由谁还钱?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这张欠条到底该由谁还钱?

【案情概况】

20009月,家住江苏省武进市的周ÍÍ就借贷纠纷问题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把李ÍÍ和郭ÍÍ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11260元。

据周ÍÍ叙述,1999215日,李ÍÍ因经营水产生意资金困难,向周ÍÍ借款人民币211260元,写下了欠条,并由郭ÍÍ提供担保。但借款期届满后,两被告却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拒绝归还。故要求李ÍÍ和郭ÍÍ归还借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郭ÍÍ承认,这张欠条是由其本人所写。欠条内容为:“上海车亡头欠常州ÍÍ水产市场周ÍÍ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陆拾元正。还款日期4月份,归还担保人郭ÍÍ99.2.15.欠款人李ÍÍ 99.2.15.”。欠条上“上海车亡头”就是自己的绰号。当日,自己交鱼款人民币211260元给周ÍÍ。此时,在一旁的李ÍÍ因急需用款回家过年,故欲向周ÍÍ借本人所交的鱼款。但周ÍÍ与李ÍÍ没有关系,且周ÍÍ不相信李ÍÍ,所以要求以本人的名义写欠条,当时周ÍÍ认为这样写欠条表述不妥,故本人又再补写了担保人为郭ÍÍ和欠款人为李ÍÍ,并由李ÍÍ签字。

而李ÍÍ则声称自己根本不欠周ÍÍ一分钱。据他回忆,当日,他到郭ÍÍ家中催讨钱款,周ÍÍ也在郭ÍÍ家里,向郭ÍÍ催讨货款。在周ÍÍ的要求下,自己作为见证人在郭ÍÍ写给周ÍÍ的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故还款人应该是郭ÍÍ。当时郭ÍÍ欠本人货款人民币40万元,同时也欠周ÍÍ货款,如若自己需要钱款,只要向郭ÍÍ催款即可,无须向周ÍÍ借款。故不同意周ÍÍ的说法。

令法官疑惑的是,被告郭ÍÍ对当初借款事件的回忆同原告周ÍÍ的完全相同,但欠款人李ÍÍ却大喊冤枉,坚持自己不欠周ÍÍ一分钱。

此案的焦点就在这张欠条上,为了弄清真相,200011月,普陀法院依据被告李ÍÍ的申请委托上海ÍÍ司法鉴定机构对“欠条”上右下方签名“李ÍÍ”是否其本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经检验发现,签名的字迹与李ÍÍ本人样本字迹在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反映一致,个别单字运笔特征价值较高。鉴定结论为:送检的99.2.15 “欠条”右下方签名“李ÍÍ”是李ÍÍ本人所写。被告李ÍÍ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坚持“欠条”上的欠款人签名不是自己写的,并提出对“欠条”上签名笔迹做复核鉴定。2001112日,法院又委托上海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欠条”进行复核鉴定。鉴定专家利用文检仪在紫光下进行检验,发现“欠款人”和“担保人”6个字非同种书写材料形成,且“担保人”3个字的排列与整张“欠条”字迹的布局不相协调;同时发现,“欠条”上“李ÍÍ”的字迹与李ÍÍ本人的字迹体现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定结论为:1.“欠条”上“李ÍÍ”签名字迹是李ÍÍ本人所写。2.“欠条”上“担保人、欠款人”6个字系“欠条”形成后再添加书写。

对此鉴定结论,原告无异议。普陀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认为:欠条具有法律属性,如果当事人对原始制作的书面欠条任意添加或涂改,将欠条内容擅自加以歪曲和篡改,那么行为人对已行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从该欠条的文字记载内容上看,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告郭ÍÍ欠原告周ÍÍ人民币211260元的事实。尽管欠条的落款处“郭ÍÍ签名位于担保人字迹之后,被告李ÍÍ签名位于“欠款人”的字迹之后,但经司法鉴定欠条上的“担保人”和“欠款人”字迹系欠条形成后再由郭ÍÍ添加。鉴于被告郭ÍÍ在诉讼中对原告的诉请无异,且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欠条上的添加行为获李ÍÍ同意,故法院依法确认此案纠纷的欠款人为被告郭ÍÍ,则原告要求郭ÍÍ归还欠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基于原告除欠条以外尚无其它与本案纠纷有关联性的证据证明被告李ÍÍ向其借款,法院依法采信被告李ÍÍ以见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名的抗辩理由,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李ÍÍ归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鉴定文书】

上海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文检复核鉴定书

沪司鉴文复字[2001]3

   

委托单位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时间2001112

送检材料1、检材

写在印有上海餐具四厂红色单线报告纸上, 期为 99.2.15 欠条”一张。

2、样本材料

ÍÍ亲笔签名字迹若干。

鉴定要求1欠条ÍÍ签名笔迹是否为李ÍÍ亲笔所写

2 欠条担保人、欠 款人是否添加。

鉴定日期: 2001213

鉴定地点: 上海市衡山路283号三楼第二会议室

   

经检验, 上述欠条担保人、欠款人6 个字系一人所写。用肉眼观察, 发现担保人、欠款人6 个字与欠条上其他字迹的墨水色泽浓淡不一 , 文检仪的紫外光下进行检验, 两者的荧光反应不同(图片附后), 说明非同种书写材料形成且其中担保人3 个字的排列与整张欠条字迹的布局不相协调;“欠条ÍÍ签名字迹的运笔自然书写正常将其与李ÍÍ的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字的排列和笔、运笔、搭配等特征上均反映相同 , 体现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1.欠条ÍÍ签名字迹是李ÍÍ本人所写。

2. 上述欠条担保人、欠款人6 个字系形成后再添加书写。

                                     

【专家评析】

文件检验中的笔迹检验、言语识别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常常占据主要地位,其中笔迹检验占第一位,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原理,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既可以检验正常笔迹,也可以检验条件变化笔迹。本案中沪Í法文检(20009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及沪司鉴文复字(2001)第3号文检复核鉴定书分别对写在印有“上海餐具四厂”的红色单线报告纸上,署期为“99.2.15号”的“欠条”上的签名字迹“李ÍÍ”均已做出认定为李ÍÍ本人所写的鉴定结论,故本文在此不再重复缘由。签名字迹属于笔迹鉴定中的少量字检验,检验鉴定结论为认定同一时首要的前提是送检的文件材料无任何伪装,上述两份鉴定书中均对检材中的签名字迹书写属于正常字迹作了详尽地描述,故排除他人伪装的可能。在正常笔迹检验时,书写客体的相对稳定性及特殊性、反映性为笔迹检验提供了客观依据。

ÍÍ在本案中尽管对沪Í法文检(200092号文件检验鉴定结论的不服,是由于其本人的记忆遗忘或其他原因所造成。一般来说,书写活动是由于书写人在主观意念支配下的行为,书写人经过大量的练习实践后即形成了动力定型——书写自动化的过程,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决不是书写人随心所欲的产物;当书写习惯全面形成后,其发展演变就会变得异常缓慢,甚至经过很长时期也看不出明显变化。这种稳定状态可使笔迹长时期保持其固有面貌,基本特征不发生变化,这就为确定笔迹的同一提供了条件。因此本案中,对于文化水平较低、书写水平低下的李ÍÍ来说,其企图改变笔迹的任何努力都将成为徒劳,其固有的书写习惯仍要通过笔迹程度不同地反映出来。因此,本案中的签名字迹“李ÍÍ”经复核鉴定后结论准确无疑。

本案中的另一被告郭Í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认,“上海车亡头”是自己的绰号,欠条事实存在,这也为本案的言语识别提供了鉴定依据。整张欠条在书写时有不同区域内的涂改、添加,而且“担保人、欠款人”六字的排列、墨迹色泽与其他字迹色泽不同,由此判定欠条是原始形成后经添加“担保人、欠款人”字迹形成。

结合本案的少量字检验,任何案件在受理时,无论有无伪装,在检验鉴定时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倾听案情,尽可能多地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采用逆向思维法,综合评判案件中的各类复杂因素;

二、分析检材有无变化伪装,检验比对样本的真实性及书写时间的连续性,同时是否具备检验条件;

三、少量字的检验,在笔迹检验的同时应尽可能地挖掘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因素,如本案中参照了言语识别及书写时的添加、涂改。

少量字检验是笔迹检验中的难点,只要掌握书写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在检验中排除假象和干扰,把握书写人技能习惯的特性,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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