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类
案例申请时间:2018年8月5日
供稿(单位、姓名):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熊汶昌
审稿(逐级实名审核):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陈伟民、顾春军、周 敏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杨国强、宋 烈、吴 琦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稿人:李红卫、黄兰政、王进义
司法部研究室审稿人:任永安
检索主题词:监狱 顽固犯 矫治 个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顽固罪犯易某的矫治个案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易某,男,1976年生,重庆人,汉族,小学文化,有吸毒史,多次前科。2015年1月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易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入监服刑后,其依然不服从法院判决,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长期申诉。服刑期间,易某情绪极不稳定,自控能力极差,常与他人发生争吵,违纪不断,对民警管教拒不配合,并不思悔改,于2016年被监狱设为顽固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易某生于重庆的农村家庭,由于家境贫寒,读完小学后便辍学在家跟随父母务农。一方面,其父母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在易某犯错后习惯于用打骂替代教育。另一方面,由于易某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平时对其非常宠溺。这种错误的教育方式导致易某表面对父母敬畏,但内心极为自卑、偏执、暴躁。
(2)社会经历:易某16岁早婚,育有2子,经济负担较重,婚后迫于生计与妻子到广东省打工。易某由于学历不高,只能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生活较为窘迫。后又交友不慎,在“毒友”的诱惑下染上毒瘾,开销越来越大。2004年,易某为筹集毒资进行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易某的妻子在其入狱后,不堪生活压力,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易某出狱后,再次前往广东省,边打工边打听妻子的消息。熟料寻妻未果,又被“毒友”拉拢诱惑,重新吸毒,生活窘迫之下,再次以贩养吸,导致此次犯罪。
2、入监改造表现
易某自2015年入监服刑后,一直坚持不认罪,宣称对法院判决有疑义,不断申诉。服刑期间,易某虽然劳动表现尚可,但因性格孤僻,不善交际,脾气暴躁,导致违纪不断,违纪后“只谈他人过错,不论自己是非”,内心对于民警教育极为抗拒,戒备心理强,经常采取沉默的方式进行软对抗。同时,易某与家人长期无任何联系,也不要求进行任何通信,自暴自弃心理严重。
3、心理行为表现
易某入监后不久,监狱对其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易某好独身,不关心他人。缺乏同情心,对人抱有敌意。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人发生冲突,情绪悲观,对现实难以接受,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身心问题。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易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存在认知偏差,偏执的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犯罪行为,公安就无法证明毒品与自己有必然联系,法院也无法判定其运输毒品的事实。实际上易某内心深处也意识到申诉难以成功,但又不愿放弃申诉,内心极为矛盾。
(2)性格因素:易某内心较为倔犟,性格偏执,爱钻牛角尖,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叛逆心理较强,缺乏自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虽知错但不愿认错,并时常表现出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容易被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计后果。
(3)社会经历因素:易某由于常年混迹于社会,并有过近10年的服刑改造经历,对于社会和政府存有严重的偏见。同时由于对监狱的场所设置比较了解,熟悉监狱的改造管理模式,有较强的消极改造心理。
(4)家庭因素:易某很少与家人联系,他两次犯罪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创伤,父母对其失望至极,其兄弟对其也有强烈的不满。再加上妻子因其吸毒服刑而离家出走,失去联系,儿子缺乏管教,开始混迹社会。易某对家人非常愧疚,无法面对,家人也不愿信任他、接纳他,整个家庭支持系统处于崩溃边缘。
5、矫治方案
通过对易某基本情况的分析,结合其入监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因案施策,对症下药,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并在实施中通过效果评估对措施予以适当调整,以便让易某能尽快认清现实,放弃无理缠诉的念头,早日认罪悔罪并矫正恶习,尽快投入到正常的改造生活中去。
(1)公正执法,严格执纪。一方面针对易某纪律意识差,违规行为多的情况,强制安排其重新学习监规纪律,对于其违纪行为严格按照监规纪律处理,对于其好的方面也及时予以表扬,同时做好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易某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民警在监组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力求最大可能地做到执法的公平公正,使易某明白在纪律遵守方面,“好有好的结果,坏有坏的下场”,逐渐在易某内心建立起对民警执法的信任。
(2)加强法制政策教育。为纠正易某对自身犯罪行为的错误理解,消除其对法院定罪量刑的投机和逃避心理。一方面通过日常教育向其灌输法律知识,增强其守法意识,特别是针对易某学历低的情况,民警坚持在教育中逐字逐句为其解读法律条文,同时为方便理解还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消除易某在法制教育中对民警的戒心,民警还积极为其联系法律援助,邀请社会律师为其答疑解惑,让易某更加清楚国家政策和法律对于毒品的态度,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等,以此打消易某的侥幸心理,促其认清现实。
(3)加强政治改造。一方面在日常谈话和集体讲评过程中,民警增加了政治教育的内容,在解读法律制度和监狱制度的过程中,着重讲解制度背后的政治意义。另一方面积极对易某进行认罪悔罪教育,使得易某明白:认罪悔罪是做好改造、走向新生的前提,也是社会和家人重新接纳服刑人员的第一步,特别是结合监狱的清算犯罪危害账活动,教育易某算清自身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家人的危害帐,引导其不断反思和忏悔。
(4)用关怀激发改造信心。考虑到易某身体患有多种慢性病,并且是“三无”人员,民警根据监狱规定给其增加营养餐,并及时督促和安排易某就诊治疗。鉴于易某劳动表现尚可,积极鼓励易某进行劳动生产,并适当给予表扬。另外民警还结合“有事找警官”活动,专门为易某解读了新版计分考评制度,让易某意识到,只要认罪服法并积极改造,是可以有较好的服刑生活,合理的改造诉求也是可以实现的,改造是有希望的。对于易某的关心和帮助,易某看在眼里,暖在心里,慢慢放下了对民警的戒备心理,改造意识逐步增强。
(5)用融入催发改造希望。利用监组中积极改造的力量,为易某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并不断提醒其他罪犯不要因易某身患梅毒对其歧视。同时民警还积极鼓励易某培养一些兴趣爱好,引导其与他犯正常沟通,在生检会、小组自查会等场合鼓励其积极发言,逐步融入到监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错误认知模式,改变不良行为习惯。
(6)加强亲情规劝教育。鉴于易某长期不与家人联系,家庭支持系统缺失,长此以往不利于正常改造,民警就适时结合监区的亲情规劝活动,不断鼓励易某主动联系家属,向家人承认错误,以换取家人的宽恕和谅解。2017年9月,易某收到了父亲来信,信件内容除了亲情问候外,还包含了对民警的感谢。民警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易某的亲情规劝力度,终于让易某与家人之间的坚冰在民警精心安排的接见中彻底打破,也让易某放下了内心沉重的包袱,接见时他流着泪向家人忏悔并请求原谅。后来他动情地对民警说:“很多个晚上我都梦到,在我准备去广东找回妻子的时候,我妈妈送我去镇上坐车,我们一起走在去往镇子的路上,妈妈对我千叮万嘱,现在回想起来,这可能是这辈子我陪我妈妈走的最后一段路了。”
(7)做好心理矫治。民警积极运用心理矫治方法,根据易某的心理特点,教育时采取不同的角度进行切入。对易某违纪教育时均会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让易某能冷静思考自身行为过错。同时以“斯金纳的强化理论”为指导,为易某设立目标,要求易某在违纪中客观叙述事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易某情绪控制能力显著增强,违纪后能很快平静并主动书写检查。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遵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努力增强易某自控能力和规矩意识,防止易某因情绪失控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2)增强尊法、守法意识,彻底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主动书写认罪服法书,彻底认罪悔罪。
(3)改善狱内人际关系,建立亲情联系,树立改造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1年的教育矫治,易某于2017年2月底主动书写认罪悔罪书,并表示彻底认罪服法。为巩固教育成果,强化矫治成效,监区为易某设置了为期半年的考察期。同年11月,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悔罪系列活动中,易某带头主动书写了认罪悔罪书和忏悔信。目前,针对易某的矫治目标已基本实现,经监狱评估,易某认罪悔罪等级被认定为三级,并已获得监狱表扬两次,易某表示要用良好的改造表现来洗刷自身的罪恶,争取早日回归家庭。
通过本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对于顽固罪犯的教育矫治,其难点在于思想的顽固和自身较强的劣根性。毛泽东在犯罪改造论中指出:“所谓被改造的客观世界,其中包括一切反对改造的人们,他们的改造,需要通过强迫的阶段,然后才能进入自觉的阶段。”在现在法制健全的大环境下,我们如何将执法手段,化为改造罪犯思想的利器,从根源上瓦解罪犯内心的顽固思想,需要灵活运用现有的政策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