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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办理异地房产的售房委托公证

上海市公证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公证要点

代为售房委托公证是常规公证业务,是群众正常办证需求。公证机构不得因异地房产售房委托核实工作较多,潜在风险较大而拒绝办理,除审查当事人身份、房产权属、婚姻状况、与受托人关系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委托无关的材料,不得随意扩大禁止办证范围,不得设置障碍故意拒绝办理。

基本案情

A市人甲将要出国学习,欲出售名下位于B市的一套房产,其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妻子,委托事项为代为出售B市的一套房产。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没有能力审查异地的房产权属情况,遂要求甲提供售房合同。因甲尚未找到买家,无法提供售房合同,公证机构拒绝办理。

案例分析

1、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较之其他委托潜在风险较大,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注意义务,认真审查当事人身份、房产权属、婚姻状况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异地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必要时应当委托当地公证机构查询核实,公证机构不得以房产信息、婚姻信息在外地而简单拒绝办理。

2、“五不准”《通知》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正常的售房委托公证不在禁止之列。公证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禁止办证范围,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委托无关的材料,不得设置障碍故意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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