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天晚上18:30,14个月的患儿小M因“左侧腹股沟可复性肿块1年余、不可回纳30h”,别某医院收治并进行手术。医生初步诊断为:左侧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诊疗计划为:1.小儿外科常规Ⅱ级护理;2.镇静、解痉后观察腹股沟肿块变化情况;3.备急诊行腹股沟探查+左侧嵌疝回纳术+左疝囊高位结扎术。医生在完成一系列常规检查后,又陆续采取了输液、手法复位、胃肠减压、退热等治疗措施。次日早晨,患儿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于上午9点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是肠源性脓毒血症,而引起死亡的疾病是左侧嵌顿性腹股沟斜疝。
患方指责医方具有以下几点过错:一是医方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对患儿强行手法复位。医方对一个已经明确诊断为嵌顿性斜疝并且明知其嵌顿已经30小时以上的病例,不仅未实施备用的手术方案,反而严重违反诊疗常规,3次强行手法复位,最终直接造成了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是医方强行手法复位后未尽到密切观察病情的责任。医方一直对患儿实施Ⅱ级护理,直到次日早晨,患儿心率、呼唤为0,血压测不出的情况下,才实施心电血氧监护。在此之前,患儿出现干呕、腹部隆起、发热等异常情况,都是家长去告知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虽然采取了胃肠减压、退热等治疗措施,但多数是以“正常情况、继续观察”为理由敷衍家长,就连患儿最终病危也是由家长发现并告知医护人员。
三是严重侵害患方知情同意权。至始至终,医方都未将长达30小时以上嵌顿疝的治疗原则、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及方案选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患方。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患儿死亡的全部责任。
医方则辩解道:“首先患儿的疝气如果在复位前就手术,伤口处的切口会比较大,而且术后疝气的复发率会比较高。其次,因患儿当时小肠处红肿,不宜马上手术,要待第3天消肿后才能手术。再者,医方为患儿做了一系列的常规检查,情况都还可以,大便是黄的,没有出血,虽然白细胞、中性细胞百分比略高于正常值,但均在可控范围内。最后,嵌顿疝比普通的疝气更凶险,医方没想到患儿疾病发展得这么快,因而医生在治疗的时候也没有判断得这么重。”
调解过程
据了解,患儿来自江苏的一个农村,在出生后不久就被查出有疝气,到多家医院治疗后均被告知这是一种常见病,将来可以自主复位,不用太过担心,最好是等孩子长大些后再视情而决定是否进行手术。在被某医院收治的前一天,奶奶发现孙子哭闹不已,检查后发现原来是“疝气掉下来了”。由于之前有过多次疝气掉落后自行回纳的情况,奶奶就没有太过在意。但第二天早晨,奶奶发现孙子的疝气还没有回纳,急急忙忙地将孙子送往当地县级医院就诊,医院经检查后诊断为“左斜疝”,鉴于该院对该类幼儿手术及麻醉经验不足,建议尽快转往上级医院手术治疗。考虑到患儿的父母均在上海工作,奶奶致电通知患儿父母,让其尽快安排上海较好的医院为孙子进行手术。17时许,患儿一行来到某医院挂急诊,一个多小时后患儿便被该院收治。可让患儿的家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仅仅过了十几个小时,活泼、可爱的花骨朵就撒手人寰,与他们阴阳两隔了。更令患儿家属想不通的是,这孩子竟然会因疝气这种非常常见的疾病(民间俗称“小肠气”),死在了拥有众多优质医疗资源的大上海的医院里。于是,他们拒绝将尸体移入太平间,20多名亲属连续到医院吵闹。调解员在获悉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有关方面进行劝说和疏导;第一时间安排医、患双方见面沟通和协商,在各方的努力下,医、患双方终于就解决纠纷形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
一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护诊疗秩序。患儿死亡后,悲愤不已的近亲属和陆续赶来医院的亲戚朋友,不愿与医务处干部和普外科主任交流,要求直接见院长和主治医生,让他们必须说清死因,否则拒绝将尸体移入太平间。调解员获悉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医院等有关方面做劝解工作,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患儿的父母态度有些松动,但后来又在亲戚朋友的挑唆下反悔了,以爷爷正从老家赶来,要见孙子最后一面为由,再次拒绝将尸体移入太平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患方聚集的人员越来越多,他们肆无忌惮地在ICU病房大声喧哗,责骂医院、咀咒医生,严重影响其他患儿的治疗和休息,其他患儿的家长是敢怒不敢言。僵持到约17时,医院强行将死者移入太平间。至19时,因患儿的父母还沉浸在悲痛之中,无法思考调解事宜,调解员才撤离现场。
第二、第三天,适逢双休日,患儿的近亲属及亲戚朋友20余人,每天聚集在医院吵闹、拉横幅、报警,将死者照片与在医院闹事的照片发上微博,以此向医院施压并寻求舆论支持。第四天,患儿近亲属及亲戚朋友10余人,一大早就再次来到医院吵闹,调解员获悉后,再次到现场,经过一番劝说和疏导,家长同意为死者做尸检并主动到医调委来反映情况、申请调解,还再三表态,再也不到医院去闹事了。
二是第一时间安排医患双方见面沟通。调解员在第四天上午第二次到现场时,抓住患儿父母情绪逐渐平复、回归理性的大好时机,当场约请医、患双方下午2时在医调委见面,沟通有关情况。
下午2时,患儿父母及两位朋友、律师,医方普外科主任及医务处两名干部如约来到医调委,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患儿母亲简述了诊疗情况,律师分析了医方的不足或过错,医方作了适当的解释。因家长刚刚回归理性,还没有考虑赔偿事宜,故没有提出诉求。此次调解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结果,但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沟通,为以后化解纠纷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
由于患方聘请的第一位律师的律师证已经失效,重新聘请了第二位律师,这位律师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背景,而换律师、做准备化了些时间,故在10天后才提出诉求。调解员获悉此信息后,及时沟通双方,第一时间安排双方再次到医调委见面协商。
三是医患双方互谅互让纠纷顺利化解。医患双方第二次在医调委见面协商时,患方律师提交了长达7页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患方申请书”,在历数医院存在的问题和过错后,提出了赔偿患方各项损失一百多万元的调解请求。医方因在此之前请本院的专家委员会作过评估,对患方律师历数医院存在的问题和过错,医方代理人没做辩解;对赔偿请求,医方代理人以“数额巨大、医院需慎重研究”为由结束了这次协商。这次协商虽未形成共识,但进一步增进了双方的信任,调解会结束时,患方律师与医方代理人互换了手机号。之后,在调解员的斡旋下,患方律师与医方代理人多次电话沟通,双方互谅互让,仅用一周的时间就达成共识,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70万元了结此案。协议经医院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已履行完毕。
调解心得
为化解这件复杂的矛盾纠纷,我熟练地运用了多种调解方法:
1、换位思考法。请当事各方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环境,自己会怎么想、怎么做,这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将心比心”。通过互换角色与体验,使当事人能了解和体谅对方。只有彼此理解,换位思考,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帮病人所需,双方互谅互让,才能化干戈为玉帛。
2、情、理、法并融。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谈情、谈理、谈法,说服当事人要理性对待矛盾纠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请他们摆正心态,促使他们尽快达成调解方案。
3、透过现象看本质,注意掌握当事人的心态,找到双方的平衡点,适时调整调解方案,循序渐进地引导当事人的诉求,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将纠纷圆满化解。
(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