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跟骨折是谁造成?
【案情概况】
1998年8月14日晚窦ÍÍ与多年未见面的老同学一起在位于百色路上自己开的店门口吃饭。刚吃一会儿,王ÍÍ带着几个人从对面酒家出来,朝窦ÍÍ走去。王ÍÍ走到窦ÍÍ面前,问窦ÍÍ的二哥是否在,没等窦ÍÍ说完,王ÍÍ就对着他脸上就是两拳,随即又拿起桌上的酒瓶对着窦ÍÍ的头猛砸。王ÍÍ将吃饭的桌子和椅子掀翻后离开了现场。过了十几分钟,王ÍÍ又带着几个人拿着铁锹、铁棍冲到窦ÍÍ店门口,朝着窦ÍÍ乱打。这时候,窦ÍÍ的哥哥冲了上去,一把抱住王ÍÍ,把他的铁锹抢了下来。王ÍÍ见势不妙转身就跑。
第二天下午2点左右,窦ÍÍ来到中山医院就诊,X线片示右跟骨骨折。8月19日,公安机关委托ÍÍ司法鉴定机构对窦ÍÍ的伤势进行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右跟骨骨折及右足软组织挫伤,属轻伤。
之后,窦ÍÍ起诉至徐汇法院,认为王ÍÍ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ÍÍ承认拿过铁锹,但是后来被人抱住,铁锹掉在地上,没有打着窦ÍÍ。而窦ÍÍ始终坚持自己是被王ÍÍ用铁锹打在右足根部内侧致骨折的。
由于被告王ÍÍ对窦ÍÍ伤势的形成原因提出异议,1999年5月26日,徐汇法院委托专家委对此案进行复核鉴定。专家委受理此案后,组织法医、骨科、放射科专家进行了鉴定。在鉴定中窦ÍÍ陈述了当时受伤的情况:自己呈站立位,左脚在人行道上,右脚踩在第一节台阶上,被对方用铁锹打击右足内侧,当时未感觉剧烈疼痛,约20分钟后才感到足痛。鉴定专家之前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最后根据跟骨骨折的受力方向及形成机理,专家们得出了结论,认为铁锹直接打击右脚不能形成窦ÍÍ右跟骨压缩性骨折。
1999年6月15日,徐汇法院采信了专家委的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ÍÍ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伤情复核鉴定书
沪司鉴复字[1999]第9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1999年5月26日。
被鉴定人:窦ÍÍ 男,37岁,江苏人,个体经商,住上海市ÍÍ路ÍÍ村ÍÍ弄ÍÍ号ÍÍ室。
鉴定要求:①窦ÍÍ右跟骨骨折的致伤原因(铁锹致伤还是自己不慎造成的自伤);
②如果是他伤,则对医疗时限、营养、护理的时间作复核鉴定。
送检材料:验伤记录1份,卷宗1册,X线片5张。
鉴定日期:1999年6月1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司法局2507会议室。
概 况
据卷宗材料,窦ÍÍ自诉,1998年8月14日晚被王ÍÍ等人殴打,右脚被铁锹击伤。被告人否认,认为系窦ÍÍ自己跌倒所致。为明确致伤原因及医疗事宜,委托作复核鉴定。
病史摘要
1998年8月15日上海ÍÍ大学附属ÍÍ医院验伤记录:右足肿,压痛明显,活动受限,X线片示右跟骨骨折。
1998年8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记载:右足肿胀,青紫明显,右上臂及左大腿见软组织挫伤痕,右踝活动障碍。
检验所见
1、主诉:当时呈站立位,左脚在人行道上,右脚踩在第一节台阶上,被对方用铁锹打击右足内侧,当时未感觉剧烈疼痛,约20分钟后,我去隔壁饭店打了该店老板两耳光,后回自己店内才感到足痛。
2、体检:神清,发育、营养好,头颅外观无畸形,右跟骨内侧稍肿胀,未见明显外伤疤痕,右跟骨轻度外翻,余未见异常。
3、阅片:1998年8月17日及1998年8月20日右跟骨侧位片及轴位片(片号ÍÍÍÍ),显示右跟骨纵向压缩性骨折。踝关节未见损伤征象。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及X线片,被鉴定人窦ÍÍ右跟骨压缩性骨折,损伤当时骨折部位未见皮肤裂伤记载,从骨折形成机理及形态分析,该骨折的形成符合纵向暴力作用所致。案情提供的铁锹直接打击右足内侧不能形成右跟骨纵向压缩性骨折。
结 论
被鉴定人窦ÍÍ右跟骨压缩性骨折,案情提供的铁锹直接打击其右足内侧不能形成。
【专家评析】
致伤方式的判断是损伤鉴定的一个难点。本案中,被鉴定人窦ÍÍ诉当时他呈站立位,左脚踩在人行道上,右脚踩在第一节台阶上,被王ÍÍ用铁锹打于右足跟内侧,当时并末感到剧痛, 到20分钟后才感疼痛, 而第二天下午才到医院就诊,X 线片显示右侧跟骨骨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窦ÍÍ的右跟骨骨折是被铁锹打击造成的还是自己造成的。
跟骨是足上最大的跗骨。跟骨结节为跟腱附着处,其上缘与跟距关节面构成30º-45º的跟距关节角,此角为跟距关系的重要标志。跟骨骨折为跗骨骨折中最常见的骨折,约占全部跗骨骨折的60%。多由高处跌下,足部着地,足跟遭受垂直撞击所致。伞兵着陆足跟遭受冲击或海战中水雷爆炸,舰艇受到冲击由水面上浮时,甲板上作业人员足跟受到反冲击力,亦可发生跟骨骨折。有时外力不一定很大,仅从椅子上跳到地面,也可能发生跟骨压缩骨折,因此,若患者有足跟着地的外伤史,并有足跟疼痛时,即应怀疑有跟骨骨折的可能。跟骨骨折后,跟距角可以减小、消失或成负角。
判断致伤方式,就是判断自伤还是他伤或者意外伤害,主要依据损伤的部位及特征。必要时还需要结合案情及现场勘查。本案原被告双方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使法官也难以对此问题进行判断。需要鉴定人从技术和专业的角度进行科学分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主要根据以下两点进行分析判断:
一是力的作用点。弄清着力点的部位及损伤特征,有助于了解致伤方式及致伤物。本案中,窦ÍÍ受伤当时骨折处未见皮肤裂伤的记载,而受伤第2天验伤通知书中记载其右足有肿胀、青紫。这些征象可以是受伤当时就有的,也可以是骨折后并发的,但都没有提示有明确的打击点,无法找到引起跟骨骨折的直接暴力的着力点(即铁锹打击点)的损伤特征。因此,从力的作用点分析,并不支持铁锹致伤的说法。
二是力的作用方向。鉴定人从骨折线的走行及骨折的形态,分析判断力的作用方向,从而推断出致伤方式。本案中,影像学检查见右跟距角为20º,比正常减小,右跟骨为纵向压缩性骨折,同时体检中发现右跟骨有轻度外翻。从力的作用方向来看,跟骨为纵向骨折,应为纵向暴力所致,同时,压缩性骨折多为间接暴力所致。在临床实践中,此类损伤多为从高处跌下时足跟外翻位着地所致。本案中,铁锹所击打的部位为右足内侧,为横向直接暴力。因此,从力的作用方向分析,也不支持铁锹致伤,而比较符合被告所言,伤者自己在追跑中,右脚不慎跌倒路边正在施工的路沟,使其足跟着地所致(纵向间接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