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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祸”之迷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一起“车祸”之迷

【案情概况】

2001430日凌晨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一个青年女子焦急地说:在闵行区绿苑路桥边,有一个日本老人被汽车撞了,肇事司机已经逃走了,现在日本老人已被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

几分钟后,闵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的民警便到达了案发现场。民警在勘察完事故现场后立即驱车赶往抢救遭遇车祸的日本老人的武警医院。负责抢救的医生告诉他们,这名日本老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医生向民警介绍说:“此人今天凌晨158分到急诊室时,人已死亡。经过对尸体的初步检查,我们发现死者身上有多处机械性损伤,伤口不太像是车祸造成的。”

死者ÍÍ善治,男,69岁,日本国籍。是年423日持旅游护照与妻子ÍÍ登志惠、儿子ÍÍ公彦来上海旅游。借住在闵行区某大酒店ÍÍ房间。

尸检表明:ÍÍ善治是因大出血而死亡,死亡时间在430日凌晨,其头部、背部有20余处用类圆形钝器多次击打所致的损伤,且大部分集中在头部;手指骨节也有部分被打断,应是在遭到击打时用双手护住头部而形成的护卫创伤。显然,死者身上的损伤不是因车祸形成的,而是由他人行凶所致。

警方认为,此案不是因车祸而导致死亡,而是他杀,并决定对此立案侦察。

警方经过缜密侦察,疑点锁定在被害人妻子ÍÍ登志惠及儿子ÍÍ公彦身上。为此,警方对ÍÍ善治一家在日本国内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反馈情况是:2001423日,ÍÍ公彦在离开日本前往上海的当天特意为其父亲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万日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就是他自己,如果ÍÍ善治意外死亡,他就将有可能得到3000万日元的巨额赔偿金。

51日凌晨,ÍÍ登志惠和ÍÍ公彦在大量的确凿证据面前,终于低下了头,彻底交代了如何谋杀自己的亲人ÍÍ善治的犯罪事实。

原来,ÍÍ登志惠认为ÍÍ善治是个性格暴戾、嗜酒如命的恶丈夫。自与他结婚42年来,一直饱受他的残酷虐待。他经常在公司里遇到不顺心的事后回到家中就打骂妻子,拿妻子当出气筒。尤其是在喝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地毒打她,有好几次将她打得皮开肉绽,甚至骨折,被送到医院救治。而ÍÍ登志惠是个典型的日本传统女子,这么多年来,她虽然受尽了痛苦与屈辱,从心底里恨死了ÍÍ善治。但为了家庭,为了儿子,她始终把这一切深埋在心中,没向任何人吐露过,更没有想过要和ÍÍ善治离婚。

然而,父亲的所作所为,却引起了ÍÍ公彦的强烈不满。母亲受到如此虐待,他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随着年龄的增大,对父亲仇恨的种子慢慢地在心田里生根发芽,发誓要寻机替母亲报仇。有一天,当父亲又一次毒打了母亲后,他终于大胆地对其母亲说:“妈妈,我要杀死他,替你报仇!”

听得儿子这么一说,ÍÍ登志惠惊讶得半晌说不出话来。可是,回想起几十年来自己所遭受的非人折磨,回想起ÍÍ善治毒打她时那恶魔般的凶煞,她觉得这种日子再也不能过下去了。于是,毅然点了点头,并马上和ÍÍ公彦谋划起如何巧妙地将ÍÍ善治置于死地。

4月中旬,当他们一家准备到中国上海来旅游时,ÍÍ公彦便悄悄对母亲说准备利用去中国的机会将其父亲杀害后再制造车祸的假象,然后迅速离开中国,返回日本。这样,既迷惑了中国警方,又使日本警方毫不知情。另外,因为ÍÍ善治曾买过人寿保险,如果他是因车祸而意外死亡,他们母子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3000万日元的巨额理赔金。精明的ÍÍ公彦暗暗盘算道:自己开了家公司,目前流动资金十分紧张,亟须补充资金。一旦父亲意外死亡的话,将这笔巨额理赔金注入到自己公司的账户内,必将大大地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所以,这次他是铁了心,非将自己的父亲置于死地不可。

4月23日他们一家3口抵达上海后,ÍÍ公彦就一直不停地在寻找“制造车祸”的时机和地点。按他原定的时间表,5月1日他们就要回到日本,但直到29日,他的父亲依然好端端地活在这个世界上,眼看着呆在中国的日子只剩下一天多点,ÍÍ公彦不由焦急万分,若再不动手,就没时间了。想到此,他和母亲ÍÍ登志惠说,时间来不及了,今晚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动手。

根据ÍÍ善治有每晚必喝酒且酒后喜欢独自外出散步的习惯。4月29日晚上8点30分许,ÍÍ登志惠按照事先的预谋,在他饮用的啤酒中放入了大量的安眠药。不知内情的ÍÍ善治稀里糊涂喝下后,ÍÍ母子主动提出要陪同他一起外出散散步。没多久,因药性发作,ÍÍ善治已挪不动脚步。于是母子俩把他拖上了停放在不远处的那辆轿车,并故意安排他坐在副驾驶座上,而ÍÍ登志惠则坐在了后座。

夜幕下,轿车在市郊的公路上漫无目的地行驶着。ÍÍ公彦边开车,边不时斜眼望望坐在身边的ÍÍ善治。深夜11点左右,他见父亲已昏沉沉地睡着了,便迫不及待地拿出事先藏在车内的一把榔头递给坐在后排的母亲:妈妈,快动手!接过儿子递来的榔头,ÍÍ登志惠疯狂地向ÍÍ善治的后脑砸去。ÍÍ登志惠将丈夫砸倒在座椅上后,又把榔头交给ÍÍ公彦,让他继续击打。就这样一连击打了20多下,直到ÍÍ善治一动不动。

之后,ÍÍ公彦把车开到闵行区绿苑路桥边,趁着夜色掩护,迅速脱下ÍÍ善治沾满鲜血的衣服和皮鞋丢弃在马路边,精心伪造了一个“车祸”现场后,驾车逃离。尔后叫其女友佯装车祸报警。

2001年5月15日,ÍÍ登志惠、ÍÍ公彦被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ÍÍ登志惠的辩护律师提出其在日本期间患有精神病,要求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因此案是一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为慎重起见,于2001年12月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ÍÍ登志惠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在受理此鉴定案件后,中心组织了具有丰富经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对ÍÍ登志惠到案后的供述进行详细地审阅,并要求委托单位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其在日本期间的生活以及患病情况。2002年1月,鉴定专家赴看守所对ÍÍ登志惠进行了全面、细致地精神检查,最后作出ÍÍ登志惠患有神经症,对此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

2002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ÍÍ公彦无期徒刑ÍÍ登志惠有期徒刑12年并强制遣送回日本。

ÍÍ公彦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ÍÍ公彦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

沪司鉴精初字[2002]第01号

委托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

委托日期:2001年12月20日

案    由:杀人

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女,日本国籍,1935年ÍÍ日出生,退休,护照号码:MQ ÍÍÍÍ,家住日本东京町田市ÍÍ4-2-1,2001年4月23日由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入境,在沪暂住地为本市ÍÍ宾馆ÍÍ房间。

鉴定要求:1、ÍÍ登志惠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

2ÍÍ登志惠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ÍÍ登志惠目前是否具有受审能力。

送检材料:卷宗柒册,调查材料壹份。

鉴定日期:2002年1月16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看守所

鉴定在场人: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颜ÍÍ,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等。

一、案情摘要

根据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因长期受丈夫ÍÍ善治(系被害人,日本国人,护照号码:MQÍÍÍÍ,于2001年4月23日从上海虹桥机场入境)酒后殴打。2001年4月29日ÍÍ登志惠与其儿子ÍÍ公彦将其丈夫ÍÍ善治杀害,嗣后,又以车祸为由报案。2001年5月1日ÍÍ登志惠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审理中,辩护律师提出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在日本期间有精神病史。为慎重起见,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ÍÍ登志惠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二、被鉴定人概况

根据卷宗提供材料: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和被害人ÍÍ善治于195938日结婚,婚后ÍÍ登志惠得知其夫早在中学就有喝酒的习惯,且婚后仍经常喝酒。1961年左右,ÍÍ善治第一次醉酒回家后无故殴打妻子。事后,当被鉴定人问其夫为何打人,ÍÍ善治则说是因为喝醉酒后才动手打人的。五、六年之后,ÍÍ善治因醉酒殴打妻子的次数越来越多了,每月总有45次在外喝醉酒后,其同事通知家人将其领回,回家后就莫名其妙地殴打妻子。因从小受日本传统教育,ÍÍ登志惠始终忍受着丈夫的殴打。2001423日来上海后,ÍÍ善治仍经常喝酒,醉酒后继续殴打被鉴定人,甚至用领带勒住被鉴定人的脖子,拖来拖去。

日本多摩丘医院诊断书记载:“ÍÍ登志惠因为头晕、呕吐、血压不稳,于19921019日来我院首次就医。以后断断续续来我院就诊,患者血压常高于160mmHg以上,失眠症状更加明显。患者持续服用精神安定剂和自律神经调整剂以及降压剂,平成12年(2000年)1220日失去知觉被救护车送至我院,患者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精神亢奋倾向十分明显。诊断病名:紧张型神经症,高血压,不眠症,胃炎。”

三、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意识清,自行步入检查室,仪态端正,对鉴定人员彬彬有礼,频频鞠躬致意,接触良好,检查合作,对鉴定人的提问经翻译后均能理解,对答切题,言谈有序。问其丈夫饮酒情况时,被鉴定人回答:“他中学开始喝酒。因为喝酒而调换过好几次工作,……他每天喝酒精度数很高的酒,醉醺醺地回家,又呕吐,又打我,我还要给他换衣服,弄得我痛苦不堪……有时我被打得昏过去。我想送他去戒酒,但日本法律规定,本人不同意不能被强行送去戒酒。我没有办法,只能和他家人商量,但他们家的人也不管他……丈夫十年前退休后,就整天喝酒,影响家人生活。我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问其丈夫如此饮酒,自己有何想法时,被鉴定人回答:“我从小受到家庭保守教育,自己选择的路一定要走下去,也教育儿子一直要忍耐。……我也有过强烈的轻生念头。原来认为有了孩子可以改变他的情况,但有了孩子后他仍未改变。我一直忍耐到现在。他回家就喝酒。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真对不起儿子。”问其为何来上海,被鉴定人回答:“儿子公司周围的人都到上海来了,所以儿子也想到上海来发展。儿子想不管怎样总是父母,所以带我们到上海来看看。2000年,为了遗产的事,丈夫与家人弄得很不高兴。听说儿子要到上海,丈夫也想来。儿子担心他要喝酒,所以提出要我一起来。……来上海后,他还是不停地喝酒,在旅馆里到处乱小便。有56次喝酒后要掐我的头颈。我想,以后儿子在上海工作,回日本后我一个人根本无法看住他。就发生了这件事(指杀害ÍÍ善治)”。被鉴定人在谈及此事时不停地用手帕擦眼泪,称:“丈夫在房间里不停地喝酒,我在丈夫的咖啡内放了安眠药。晚上我们外出时,儿子驾车,丈夫坐在儿子旁边的副驾驶位置上,我坐在后座。丈夫在车内乱动,车子停下来后,我从地上捡起石块砸了他的头,还用一把榔头砸了12下。……后来我和儿子一起把他送到医院。冯Í一家人都来了。冯Í的母亲还握着我的手,虽然言语不通,但好象是在安慰我……。”问其为何要杀害丈夫时,被鉴定人回答:“白天丈夫掐我脖子,在旅馆里乱小便,现在又这样,所以一下就想砸他了。”问其以往住医院情况时,被鉴定人回答:“住院是精神方面的原因,丈夫去儿子开的公司捣乱,我去阻止,在门口受到刺激昏过去而住院的。”问其睡眠情况时,被鉴定人回答:“服用安眠药,睡的时间长一些。身体情况不好,睡觉时间非常少,各方面担心,情绪不稳定。”问其对作案行为的想法和要求时,被鉴定人哭泣着回答:“我根本没有想到,做梦也没有想到与儿子一起干了这件事,现在感到非常后悔,每天感到忏悔……现与儿子犯下罪行,每天反省,希望宽大处理,重新做人。”检查中,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情感协调,对目前处境符合其内心体验,思维连贯,联想无障碍,未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症状,记忆可,意志要求存在。

四、分析说明

1.根据卷宗及调查材料,结合本次精神检查:被害人ÍÍ善治与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结婚后,每天喝酒,且经常喝得酩酊大醉,回家后又是呕吐,又是在房内随地小便,弄得肮脏不堪,醉酒后又无故殴打被鉴定人,掐被鉴定人的颈部。正如被鉴定人所说,由于受家庭的保守教育,自己对丈夫的行为始终处于忍耐、再忍耐的态度。在数十年的夫妻生活中,由于被鉴定人长期遭受丈夫醉酒后对其的不堪承受的折磨,使她经常出现睡眠障碍,抑郁,焦虑,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曾在日本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紧张型神经症”,服用安眠药、镇静剂等治疗后,睡眠好转,抑郁、焦虑等症状也有所改善。此次来上海,据被鉴定人陈述,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在上海无节制地喝酒后出现意外,而陪同其一起来的。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存在因现实的(被害人饮酒一事)强烈精神因素刺激而引起的失眠、焦虑、抑郁、沮丧等精神障碍,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患有神经症。

2、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对其作案行为的细节均能清楚回忆,与其过去的口供基本相符,提示被鉴定人在作案当时无意识障碍,作案行为发生时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和心理基础,系非精神病理症状所导致,对作案行为存在良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本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对作案经过叙述与以往数次陈述基本相符,对目前处境有明确的意志要求,能有效的、完整的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参与本案诉讼,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五、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患有神经症。

2.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对本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对本案有受审能力。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件涉外刑事案件,由于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在日本有精神疾病诊疗经历,因此为慎重处理本案,司法机关委托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本案的鉴定过程,有下述几点可资借鉴:

一、需重视被鉴定人既往的神经精神疾病诊疗经历。这经常是被鉴定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对被鉴定人进行无罪辩护的依据,因此在鉴定中必须加以重视。鉴定人必须了解被鉴定人过去的疾病诊断及治疗情况,明确该疾病及症状对案情行为的关系,这些发现与分析都必须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中阐明鉴定人的观点。

经调查本案被鉴定人过去确患有神经症,表现为紧张及焦虑的症状,并有睡眠障碍,但这些症状对作案行为发生并无影响,仅反映被鉴定人过去确实存在过受被害人酒后虐待的心理反应,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二、客观分析被鉴定人作案当时的心理特征。鉴定时被鉴定人ÍÍ登志惠反复供述,称当时“人很不舒服”、“做了什么都忘了”、“儿子做什么我没注意”、“好像有种幻觉,就砸他了”、“我当时情况很不好,记忆也不好”、“当时意识很模糊”等。表面一听,被鉴定人在作案时似乎有意识障碍或者受幻觉支配,在作案中类似这样情况并不少见,此种场合要注意下列两点:

1、精神检查时要反复询问其作案的具体过程,以明了其作案的确切动机及过程中的意识状态。本案例鉴定人在精神检查时,让其暴露长期受丈夫(被害人)虐待的痛苦体验,及在作案行为发生前的想法,说明她的作案动机是明确的。细问其对作案过程的回忆,则能忆述自己在车内的所在座位,及拿榔头砸被害人头部的经过等。因此证明被鉴定人在作案当时的意识是清醒的,作案有其现实动机。在精神检查时所暴露的以上陈述,部分反映了她作案当时的心理感受,因为对这名日籍妇人来说杀人终究是一件意外行为,保持心情非常平静反倒令人难以理解;另外也反映了她自我保护的心理动机。

2、核实被鉴定人在精神检查时的陈述与公安司法机关在审讯时的交代内容相吻合情况。本案被鉴定人两方面材料是基本吻合的,因此认定并无困难。

三、坚持科学的鉴定态度。在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某些案件,被鉴定人是在遭受太多的痛苦体验下才作出违法行为,这些痛苦体验有时会使鉴定人感到同情,但在司法鉴定中必须坚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能“以情移法”,这一原则作为鉴定人员必须恪守。本案被鉴定人的生活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法律是无情的,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坚持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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