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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张律师在代理申请人案件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该律所及许律师、张律师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人民法院均予以认可,且无证据证明该律所及连律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据此,被申请人于2017830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支持。

201711月,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等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律师伪造的证据,系指申请人有关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系争票据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该民商事纠纷案的上诉案件中,认为系被告某银行伪造,而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及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又认为系被投诉律师伪造。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有关上诉法院终审判决已认定被告某银行不存在伪造该证据的行为,且综合认定该案系争票据已发生款项流转,并非虚假,故复议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亦认为该案系争票据,包括与系争票据相关的相关证据并非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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