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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指定监护 确保民生权益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新成路司法所接到嘉乐社区居委会电话,其小区居民李秀×要求居委会指定其和妹妹李萍×为弟弟李荣×的监护人,居委会对此工作没有涉及过,请求司法所指导工作。李荣×父亲几十前已故,母亲已90高龄,现入住市区某养老院。李荣×兄弟姐妹6人,大姐李秀×,70岁,退休;大哥李瑞×,目前病危;二姐李萍×63岁,退休;二哥李有×,61岁,退休;弟弟李宏×,56岁,在职。李荣×现年58岁,未婚无子女,原就职上海打捞局,1976年起一直患精神分裂症,于2006年9月提早退休。经常入院治疗,2015年2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出院小结,诊断残留型精神分裂症,证明其意识清,情绪平稳,出院后一直与二姐共同居住生活。

当事人李荣×原先一直与其母顾某共同生活居住,由其母亲照顾日常生活,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现其本身由于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再尽到监护责任,有心无力,希望其子女能担起责任。其两个姐姐李秀×、李萍×提出愿意担任李荣×监护人,弟弟李宏×也主张担任李荣×监护人,二哥李有×未作表态,本人李荣×也希望两个姐姐担任其监护人。当事人之间为谁做监护人经多次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姐姐李秀×、李萍×与弟弟李宏×为谁做监护人闹得不可开交,形同陌路,各说各个理。李秀×、李萍×认为弟弟手中的家庭协议有假,李荣×的XX万存款的保管及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推荐其做监护人的签字是伪造,兄弟姐妹之间根本没有签过字,且弟弟李宏×在职担任某大型国企负责人工作繁忙无法周全照顾李荣×平时日常生活起居、看病、服药等。况且被申请人李荣×也表示李宏×日常不管他,甚至替换的衣服都藏起来,无人替他换洗,看到李宏×就心里发怵,动不动就发狠话要把他送到精神病医院。

 

调解过程

街道司法所了解到该情况后,指导居委会开展工作,首先与居委会成员寻找法律依据,重点研究学习民法通则第17条、第18条,有了法律依据,接下来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所领导、区联调中心已退休的法官及有关的法律工作者咨询,从实体上、程序上如何做到规范,操作上切实可行,制定工作方案,形成了村居委指定监护人工作规则,如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听证程序、评议规则等;制作监护指定书,监护指定书形成统一格式文本,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事实,被申请人与亲属的法律关系,申请人的条件、理由及监护权争议,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等组成。

经与居委干部研究,该起案件符合民法通则第17条的相关规定,居委会有义务为当事人指定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要做到重事实、重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李荣×无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精神疾病相关证明、监护人申请书、李荣×近亲属的户籍证明等,尽量做到相关材料收集齐全。由于李荣×户籍地在迎园十三坊,其母亲在杨浦区某养老院、二姐、二哥、弟弟等分别居住在市区,分别向其亲属挂号邮寄了召开指定监护人听证会时间、地点、缺席后果等书面通知。前期也向被申请人原就职单位退管委征询了李荣×的以前工作及后续治疗和因病提退的情况。根据指定监护人工作规则于2015年4月9日在嘉乐社区居委会就李荣×指定监护人召开听证会,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李荣×原就职的退管会干部、司法所调解员、被申请人李荣×及其母亲顾某和申请人李秀×、李萍×、李宏×,李荣×的二哥出席,其大哥因重病未到场。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就被申请人李荣×指定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监护的责任、亲情、经济居住条件、事实、理由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于家庭协议的真实性,听证主持人及时指出与指定监护无关的问题可通过诉讼来解决,听证的目的在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会上也充分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愿及其母亲的想法和其他亲属的意见,听证会也制作了相关笔录,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在笔录中一一注明。

居委会按照工作规则举行了指定监护人的评议会,出席听证会的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日常生活的照顾、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和财产的监管等情况,各自发表了观点,并听取了被申请人原就职单位退管会干部的意见,形成书面评议笔录并签名。评议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侧重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护理能力、诚信、责任心、文化程度、家庭观念、居住环境、对被监护人财产收支保管状况、被监护人及其母亲的意愿等角度衡量监护责任,围绕谁担任监护人最合适、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如何安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妥善保管处分、相互监督等涉及法律、道德、家庭、亲情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评议,最终评议结果一致,两个姐姐李秀×、李萍×担任李荣×的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李萍×负责李荣×日常生活,李秀×负责李荣×财产的监管,根据评议结果由2015年4月16日向相关的当事人出具了监护人指定书。

 

调解心得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老年痴呆患者的比例不断上升,这不仅仅是家庭的问题,而且还是社会的问题。街道司法所、居委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系民生,积极探索和实践,依法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护人,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大部分有被监护人的家庭,都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定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但在部分家庭中,监护人之间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者互相争抢担任监护人,相互推卸责任或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有发生。通过工作规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维护了一方的平安和稳定,取得较为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居委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程序上无具体操作性。虽然《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但是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指定监护人的程序、监护指定书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居委履行相关的职责没有具体的操纵性可借鉴,指定监护的程序、监护指定书等不但要程序上合法,而且实体上也要合法,只要其中任一违法,势必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监护人的指定涉及监护人的责任、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过程中若处置不当,反而会引发矛盾,对居委的工作的可信度、公正性会产生影响。居委面临的压力大、责任重,司法所指导工作也不能有丝毫差错。

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难以界定。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完全、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宣告认定。居委难以从法律上对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定性。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做到公开公正。仔细核实当事人相关证件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听取申请人陈述及意见和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意愿,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尊重当事人意愿,注重评议结果,依法指定监护人,监护好被监护人的生活和财产。

准备充分,程序周详。在制定居委指定监护人工作规则时,司法所结合实际通过召集各居委负责人共同协商讨论方案,多渠道咨询法律工作者,司法所重点指导,居委按照法律的主体依法指定,特别对担任监护人条件和监护职责、指定监护人程序、指定监护书等一整套程序规则形成规范,使得监护指定有章可循。方法措施得当,有了可操作的程序规则,在加上前期的调查核实,经过听证及评议,合法合理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制作监护指定书,监护指定书形成统一格式文本,法律上经得起推敲,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事实,被申请人与亲属的法律关系,申请人的条件、理由及监护权争议,依据《民法通则》和听证会及评议会结果指定某某为某某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指定日期及加盖村(居)委印章。指定监护书的送达,挂号邮寄送达,制作送达回执。有序开展工作,根据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材料,认真核实,确定听证会人员,组织听证、评议,从听证、评议、指定书等做到程序上实体上没有瑕疵。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监督监护人落实责任。由于不同于一般的调解纠纷,监护时间周期长、被监护人及监护人可变因素多,组织残联社工定期上门回访,听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意见,实地查看被监护人的居住环境、精神面貌、药物服用情况、生活基本情况、财产保管情况等方面,并结合楼组长平时反馈的信息,做好该被监护人的台帐,密切跟踪,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若在督促的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做好劝说工作;发生严重情形的,联系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变更监护人、诉请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从居委反映的情况,目前李荣×在两个姐姐的照料、监护下,生活安宁。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人民调解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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