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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船务公司的一级承包商,主要承接该大型船务公司的船舶修理工程,工作场所常年驻扎在该大型船务公司厂区内。

        2016年6月30日晚,甲公司员工张某某在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中不慎被吊车夹伤右手,随后被紧急送至当地的解放军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张某某右手多发性骨折和小指远侧之间关节脱位,后经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右手第4指缺失2节余,右手第5指缺失1节半。

        2017年3月10日,甲公司通知张某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伤残评定。后经该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张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支付了张某某医药费和部分赔偿金合计42000元。而张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在和甲公司协商无果后,其 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工伤赔偿的标准,但劳动保障部门告知张某某其还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张某某一头雾水,心想之前的鉴定怎么就不起作用?作为一名外地来沪农民工,已经因工伤无法工作,在崇明又没有固定的住所,现又没能享受应得的工伤待遇。伤心无奈之际,张某某向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帮其维权。

        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快速受理审批了张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了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的黄海雷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发现原来张某某之前的伤残评定是甲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某商业保险公司要求做的。该伤残评定是因商业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而做的鉴定。甲公司支付给张某某42000元赔偿金也是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另外,甲公司与张某某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

        而此时张某某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有效期。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某显然已经超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规定。

        重新申请鉴定这条路是走不通了,律师思来想去,决定一边准备诉讼,一边尽力争取调解,毕竟不能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对张某某非常不利,如果能够争取调解,应该能让张某某的利益最大化。考虑到张某某没有生活来源,又居无定所,在崇明多呆一天就多一天开支,内心十分焦虑,援助律师竭力缩短维权时间,以使张某某尽快拿到应得的赔偿金。援助律师一边直接电话联系甲公司负责人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一边着手准备直接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材料。经多次沟通,甲公司拒绝了张某某提出的赔偿80000元的和解请求,认为张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并且认为工伤认定时效已过,即使通过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张某某的赔偿要求。

        协商无果后,张某某情绪更加低落,援助律师再次向其解释法律上的规定,提供心理上支持,同时,将之前准备好的诉讼资料提交法院立案,并告知张某某暂回老家等待开庭通知。

        2017年10月18日,本案开庭,法庭上,援助律师向主审法官展示了充分详实的证据资料,使甲公司无可辩驳。法官在了解案件的情况后综合考虑张某某的实际利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期间,援助律师为张某某详细分析了利弊及风险,并向甲公司据理力争,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当庭支付张某某赔偿金95000元,案件就此圆满了结。

        当张某某拿到95000元赔偿金后,其连声表示:“感谢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感谢援助律师的专业帮助,感谢人民法院的公正支持,现在我可以安心回老家开始新的生活了。”

        【案件点评】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制定颁发了《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依照该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本案中甲公司为职工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区别于法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因为商业保险在经营主体、行为依据、实施方式、保障功能上与工伤保险是不一样的,企业购买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中依法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为节约成本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转由企业承担,得不偿失。而对于部分普通劳动者来说,无法分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尽快到劳动部门或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由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帮助,以确保合法权益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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