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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 夫妻三次诉公堂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丁某(男)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登记结
婚,2010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小夫妻一直与丁某父母居住在一起,因丁某从
小体弱多病,一直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且在孩子出生后沉迷于网络游戏,张
某又因剖腹产也没有工作能力导致小夫妻均没有收入。久而久之在丁某较强
势的父母的压力下以及丁某对此不闻不问、丝毫不给予关心的情况下于2012年
2月患上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对此丁某还是丝毫不理会,张某无奈下于2012年
3月回到自己父母那边生活,并由其父母带着看病,可是由于张某的父母没有
多少文化,靠体力活粗活打工养家糊口,对于女儿的疾病老夫妻花尽了积蓄和
心思,可丁某这时却突然出现,不对其表示关心,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
婚,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张某内心抑郁,情绪低落,在精神压力方面更加严
重,情绪波动更大,发病期间经常独自乱跑、乱说,行为相当异常:
2012年7月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丁某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因法
院念及夫妻结婚三年多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予支持。
2013年6月丁某再次诉至法院,因张某经一定治疗有所好转,但对丁某已
经彻底失望,要求其承担医药费等,双方决定私下协商故此由丁某撤回诉讼。
2014年9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丁某承担
医药费治疗费,婚生儿子丁某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在张某的病情得到治愈并有
工作能力得到收入后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调解过程
在了解了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的想法后,为了早日结束双方
的纷争,在张某起诉的案件中,我确立了调解目标和策略,设计了调解方案并
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来化解矛盾,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
首先我与丁某及其较强势的父母进行沟通,分析案件走向、利弊得失,尤
其是让他们知道多次诉讼主要是由他们以原告发起的,但最终他们并没有多得
利,这是因为法院的判决都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裁判是刚性的。正是由
于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张某没有关心、关怀以及在公婆媳之间的关系没有妥
当处理,致使张某长期有委屈无处说、有苦楚无处谈,久而久之精神方面出现
了问题。设想一下,如果当时丁某对自己的妻子多一些关心、问候,在自己父
母强势的语言后妥善做好两边的工作,让两边的关系不至于那么不和谐,相信
张某不会长期处于精神不良的状态,何来后面的发病以及现在的苦果呢。同时
让丁某父母明白双方继续僵持,损失更大,如果心平气和解决,医药费等都可
以协商。这一番话语,改变了丁某一方坚持以为自己正确的固执态度,为调解
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然后我与张某及其父母沟通,让他们明白与丁某打官司,赢了也并不快
乐,也许赢了官司输的却是用金钱换不来的家庭亲情和社会评价。张某的病情
已经得到显著的控制,丁某方面的家庭经济条件也并非富裕,且儿子的体弱多
病也花费了丁某方很大的一笔积蓄。如果坚持把诉讼进行到底,那很容易让丁
某方破罐子破摔,反正积蓄已经花的差不多了。
通过说教劝导,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有了很大的缓和,都表示愿意坐下
来协商解决,并希望法官能为他们出出主意。于是我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
夫妻之间诉讼不断有违人之常情,继续进行诉讼不仅会加深矛盾而且有失
身份和体面,会被周围的人议论:长辈不像长辈,小辈不像小辈,已经改善的
病情也不得不到更有效的治疗。再则,诉讼有风险,避免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
加大的风险,这是当事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因此选择调解是上策。调解、
撤诉不仅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而且还可以协商费用的差价,这将给双方当事
人带来经济上的实惠;如达成调解,当事人会自愿履行给付义务,不需要通过
强制执行来实现权利,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共享经济利益。
最终,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离婚,婚生儿子丁某某随丁某共同生活,由丁
某方先行负责孩子的抚养、教育,在张某的病情治愈并具有工作、收入后再承
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且由丁某方一次性支付张某方35000元,其中包括
张某的医药、治疗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都作出了明显的让步并较
友善的达成了各方面的协议。
调解心得
对于已经经过多次诉讼且情绪非常对立的当事人,只有通过调解才能缓和
当事人的情绪,才能促使当事人理性维权。为了有效并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
议,我觉得,作为调解员,必须在进行调解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设定调解目标:将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通过调解并将相互间应该给付的钱款
协商差价履行到位。
制定调解方案:确定合理的给付费用;张某得到补偿款项后,可以更有
效、快速的得到治疗。
确立调解策略:从公序良俗、败诉避险、经济效益、利益共享等方面给予
当事人提示,以利于选择利大于弊的纠纷解决方式
主要调解方法:(1)说服法,采用充分说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的心态,
使其接受对方,接受调解方案。说服当事人必须有的放矢,实事求是。说服工
作要晓以利害,不要操之过急。本案中我着重对公序良俗、败诉避险、经济效
益、利益共享的道理予以充分释明。(2)心理互换法,也称角色心理互换法
或者地位反置法,有意识地让一方设想自己处在对方的那种环境、立场、角
度、心情时,自己会怎么想、怎么做。这就是“将心比心”,通过角色体验,
使当事人了解、理解、体谅对方,以缩短与对方的距离。本案中我有意让父
母、夫妻互换角色,各自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明白各自的让步并没有
“吃亏”,从而做出谦让。
(奉贤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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