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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家中失和 调解员干戈化玉帛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曹某原是一名高级教师,现已退休。曹某与前夫生有二子一女,遗憾的是,双方无缘白头偕老,曹某的前夫早早离开了人世,扔下妻子独自一人抚养儿女,这是曹某的第一次遭遇。后曹某一人带着小儿子一起生活,其他一子一女分别成家,分门立户生活。曹某在前夫死后,经人介绍,与闵某相识,并于1986年4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夫妻,闵某与前妻生有六个子女(二子四女)。可惜曹某命运坎坷,其再婚丈夫不幸又离她而去,这是曹某的第二次遭遇。闵某去世后,遗留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某五村。28幢64号201室产权房一套(建筑面积65.8平方米),抚恤金人民币158766元,奖金人民币3917元,银行存款、一次性房屋补贴费均没有具体的数额和凭据。这便是曹某的第三次遭遇——面临与闵某的六个子女共同继承其遗产的问题。曹某认为其活到80多岁,且是高级教师,从未在继承问题上遇到过分歧,她一直这样认为:丈夫死后留下的财产,理所当然应由其妻子继承,与子女无关;再者,抚恤金中有一半的份额也应由妻子一并继承;此外,为办理闵某的丧事,先后共花费人民币90000多元,可继承早已所剩无几。而闵某的六个子女却一致认为:父亲的遗产,我们作为子女当然有权利继承。由于双方观点不一,协商无果,当事人七人来到惠南镇人民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要求通过调解来解决此继承纠纷。

调解过程

我在受理此继承纠纷案后,先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内心诉说。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闵某的六个子女也有一肚子委屈,他们认为,自母亲去世以后,父亲不顾亲情,扔下六个子女与曹某再婚,当时六个子女中,仍有一个最小的儿子还未成家,父亲的所有精力、财力都倾注在曹某的家庭里,对自己已有的六个子女却不问不顾,令他们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父亲闵某生前是离休干部,工资待遇很高,还有一次性的房屋补贴。小儿子结婚成家时,继母曹某不单自己不来参加婚礼,也拦着不让父亲来,还不愿意出资帮忙,而按当地习俗,父母为子女办理婚事,完全符合常理,何况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后来,闵某还是单独一人来参加了小儿子的婚礼,但曹某只给了他人民币20元作为礼金。现在父亲闵某过世了,遗留下房子、存款、抚恤金等遗产,六人作为其亲生子女,理应享有继承权,但对于遗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如果继母曹某想要多继承一些份额,只要能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并且合情合理合法,他们表示都可以接受。但曹某非要坚持闵某的六个子女无继承权的话,则于情于理都是没有道理的,也无依据,若其继续拒绝共同继承,那闵某的六个子女只能通过法院,要求诉讼解决。

曹某却认为:。我既是一名高级教师,又是一个高龄老年人,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好事,多帮助老年人,为老年人的利益考虑。我再婚的丈夫不在了,他的抚恤金只能由我去领取,单位领导也认为,丈夫去世,抚恤金理应由其妻子领取。。曹某还说:。我与闵某再婚二十多年,闵某生病期间,只有我一人在关心照料,闵某的六个子女都不来照顾,现在我再婚的丈夫去世以后,他原本的六个子女却过来争遗产。我个人认为,丈夫留下的遗产,理应全部由我一人继承。闵某生前,他的六个子女没有尽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继承遗产。闵某留下的房子我要居住使用,不能给六个子女,另外,我已为办丧事花去了人民币90000多元,抚恤金剩下的不多了,余下的钱应留给我老年人用,存款、房贴没有。我还有一点想不通,我丈夫留下的财产,为什么要给我丈夫与他之前的妻子所生的六个子女?再说,我们俩是合法夫妻,并有结婚证能证明。我活到80多岁,还是第一次遭遇继承的问题,我原配的丈夫死亡后,并没发生继承。我再婚的丈夫在世时,和他原先的子女们都不常往来,好像他没有这些子女一样,可现在再婚丈夫不在了,他的子女却出现了。。曹某越说情绪越激动,以致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辞。

听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倾诉,我先对闵某的六个子女指出:你们的继母曹某和你们的父亲闵某是合法的再婚夫妻,且夫妻关系和睦,闵某生病期间,曹某关心、照顾他比较多,在分割遗产时,能否适当考虑多分一些份额给她。她毕竟是你们的长辈,又是老年人,你们作为小辈、年纪较轻,理应多关心和关爱老年人,为了保护其正当的合法利益,使其能安享晚年生活,在理解的基础上,应该多一点宽容,多一点让步,让老年人的内心得到平衡。闵某留下的可继承分割的遗产,只有房屋、抚恤金和奖金,银行存款、一次性房屋补贴等因没有具体数额,也无相应凭据,曹某也不承认,不能以遗产方式继承……六个子女在听了我的心理疏导及具体解释后,认为我上述所讲合情合理,都愿意作出让步。

随后,我再对曹某作耐心地劝说:作为一名高级教师,理应体现出与高级教师这一身份相匹配的高素质,至少要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你丈夫去世了,他就成了被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就发生了继承,他遗留下的财产,就是遗产。闵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原本便是属于你的,另一半则属于遗产,例如其遗留下的一套产权房,一半份额属于你,另一半却是遗产;抚恤金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全部都是遗产,但抚恤金中的丧葬费不是遗产。你丈夫的遗产,应由你和你丈夫的六个子女共七人一起继承,每人各继承七分之一,但若协商解决,六个子女愿意让步,你可以多继承一点份额,但你没有依据和理由去剥夺六个子女合法的继承权。你虽然是高龄老人,但也应讲道理、讲法律,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劝说的过程中,我也借机向曹某宣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最后,通过我耐心细致的疏导与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互相理解,达成了一致协议——位于惠南镇的一套产权房,其一半产权归曹某所有,另一半产权由曹某和闵某的六个子女各继承七分之一份额;抚恤金(除丧葬费)和奖金由闵某的六个子女每人继承人民币。20000元,其余均由曹某一人继承。事后,我对曹某和闵某的六个子女做了回访,双方当事人都对该结果表示满意,遗产分割也已部分履行完毕。

调解心得

一、           学法、懂法的重要性。在法治国家,对每个身处其中的公民来说,学法、懂法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作为一名高级教师,不仅要会教书育人,还要积极主动地学法、懂法、守法,理应具有比普通人更加高级的素质、修养与品德,如果能再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那就更加完美了,可以避免再发生此类因对法律认识不足而产生的纠纷。

二、           要求别人尊重自己,首先要懂得尊重别人。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高级教师应当体现出高素质,不能事事都以自我为中心,不能心中只有自己却没有别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只要财产不要素质,只要能多要遗产,其他什么都能不要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这些令人无奈且遗憾的情形,其实都是可以通过提升当事人自我修养的方式来避开的。在社会中生存,只有你先去尊重别人,才能让别人也尊重你,时刻站在他人的角度看问题,尊重他人,是最可贵的品质之一。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我们调解员在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同时,也应对其给予充分的尊重与宽容。

三、           关爱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必要性。老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本案中的曹某,她也是一位高龄老人,理应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其表现出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该继承的合法财产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与继承。但在分割时可酌情适当地多为老年人的利益考虑,正如本案中,我们可以对曹某多一点关爱,多一点照顾,让其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也能体会到一个“情”字。

曹某的第一、第二次遭遇,都是因为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无法由自己掌控,而她的第三次遭遇却是可以避免的。由于曹某在面对遗产继承问题时,缺乏法律素养,过于感情用事,未能体现出一名高级教师的高素质,故而发生了此纠纷。

(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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