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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涉嫌妨害公务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外来人员,从事快递员工作。涉嫌妨害公务被提起公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审判阶段由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帮助下,徐某认罪悔罪获得从轻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2018年1月,快递员徐某在送外卖途中,因骑行禁止上路通行的燃气助动车而被交警拦截查获。徐某在等候交警处罚过程中,乘交警不备,跨上燃气助动车逃逸。逃逸途中,又与拦截他的警用摩托车发生碰撞,从而导致交警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8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徐汇区人民法院通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通知辩护公函后,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即刻指派上海铭源律师事务所徐倍歆律师为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徐律师在接到案件指派后,第二天就去法院进行阅卷。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徐律师发现被告人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出于暴力抗法,而是一念之差、怀有侥幸心理所导致的。在讯问笔录中,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因为驾驶禁止上路的燃气助动车被交警拦下处罚,但他想被警察逮住罚款已经够倒霉的,再搭上一车未送达的货物,当天可谓损失惨重……。徐某越想越着急,故趁交警在拦截其他车辆时,骑上被交警扣留的燃气助动车逃逸。然而,徐某再逃逸途中,慌不择路又撞上了拦截他的交警。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徐律师赶往徐汇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徐某,进一步了解案发经过以及徐某逃逸后撞上交警的动机和想法。

        犯罪嫌疑人徐某见到律师后情绪十分激动,反复强调自己不是故意骑车冲撞交警的,并且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其“涉嫌妨碍公务”的罪名表示不理解,不知道自己将要承担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律师先耐心地安抚徐某的情绪,然后详细地询问了整件事情的经过,以及徐某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和悔罪态度。

        徐某说自己当时确实是着了魔似的,只想到车辆和货物被扣留,可能这几月的付出都是白忙乎,就一心想着如何避开警察一跑了之,但没想到在逃逸时时撞了警察,更没想到会被刑事拘留并逮捕。事后,徐某非常懊悔自己因一时冲动所做出的违法行为。他说,如果时光能够倒流,重新遇到这类事件,他肯定不会因为担心车辆、货物等经济损失而选择逃逸。钱是可以再努力赚回来的,而触犯了刑法是付出钱也买不回来的代价。同时,他也表示愿意赔偿受伤警察的费用,以表明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他恳求律师帮帮自己,能够尽可能地获得从轻处罚。

        律师向徐某解释了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徐某骑行禁止上路的燃气助动车被交警查获只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但是他不配合、不接受交警处罚,继续骑行逃逸,并在途中撞伤拦截他的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律师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犯罪后有自首、坦白、立功等表现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律师建议徐某既然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就要真心认罪、悔罪才能争取从宽处罚。作为徐某的辩护律师也会竭尽全力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8年6月,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本案控辩双方在徐某妨害公务的基本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没有争议。在量刑方面,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主观故意较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辩护人认为,对于当场积极使用暴力,或者以威胁方法积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与社会影响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直接故意行为,对此应当依法严惩。而像徐某那些怀有侥幸心理逃避执法、或者在躲避执法的过程中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与社会影响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行为。本案被告人徐某在交警查获违章后已经停车,并在《行政处罚告知单》上签字确认,但因法治意识淡薄、一念之差萌生了逃逸的念头,逃逸途中又与交警发生碰撞,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行政处罚。虽然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导致了交警的受伤,但其并未积极地、当场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以被告人徐某的主观故意不深,故辩护人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徐某在本案之前无其他前科或劣迹,本案的发生系徐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临时起意的结果。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诚意的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悔过的行为与表现,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多危害,故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以宽大处理。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予以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点评】

        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在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案原先是一起轻微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外卖小哥不懂法、不守法而升级成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如果徐某意识到逃逸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法律后果严重,将会承担刑事处罚,可能就不会产生阻碍、逃避执法的想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网上便捷的购物方式越来越青睐,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从事快递这一职业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他们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年纪轻、有体力、能吃苦,他们对城市的发展、群众的生活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从本案来看,“快递小哥们”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还有待加强。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公开展示,以案释法,不断提高“快递小哥们”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抑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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