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俗话说:“中年丧偶”、“幼年丧父”是人生两大悲剧。外来务工人员蒋某母子就偏偏遇到了这样的不幸之事。
蒋某之夫徐某是某电缆制作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平时工作虽然辛苦,但为了养家糊口也就这么一直工作着,儿子尚未成年,一家三口在沪生活。2015年11月某日,徐某在公司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的意外死亡对于蒋某母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刹那间,妻子失去了丈夫,儿子失去了父亲,生活陷入了困顿。徐某之妻蒋某悲痛异常,又觉人生地不熟,解决无门。亭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此事后,及时介入,引导蒋某申请调解,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解会上,死者家属蒋某非常激动,悲痛欲绝,情绪几度失控,既听不进人民调解员的劝解,更不想听公司法人代表的解释。蒋某说,自己和丈夫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不高,孩子还未成年。现在丈夫突然意外死亡,犹如晴天霹雳,给家庭的打击非常大。并且蒋某认为丈夫意外死亡都是公司的过错,说完之后,又不停地痛哭。调解员认为,这种情况下很难达成调解协议,首先要做的是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调解员劝道:人死不能复生,蒋某的意外死亡实属不幸,大家深表同情。现在最重要的是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使死者能够安息。如果蒋某总是沉浸在丧夫之痛中,不积极配合调解,是不利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希望蒋某能够坚强些,稳定自己的情绪,配合调解工作的开展。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蒋某的情绪终于平静了些。调解员认为,现在双方当事人可以坐下来协商了,于是开展下一步的调解工作。
死者家属认为死者徐某的死亡是由于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公司应该负有全责。公司认为徐某死亡是因为徐某自己操作不当造成,公司不负责任。调解员认为需要经过调查核实明确事故责任。
调解员先是通过对调解双方当事人详细的询问,了解详情,再去公司实地走访,询问单位职工、现场目击者,调查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出事当时的具体细节,以便为后续的各方责任认定奠定基础。通过调查,得出以下结论:一、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和周边群众的反映,基本排除了他杀的死亡可能,徐某死因是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摔死。二、虽然公司在高空作业的地点做了一定安全措施进行防范,但防范力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对徐某之死负有责任。三、死者徐某自身也未做好保护措施,也负有一定责任。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有了基本的调解思路:明确公司对死者死亡负有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对于本案,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公司负有责任,应该赔偿。于是,调解员耐心向公司法人代表解释相关法律,让他明白公司应该负起的赔偿责任。
但问题又来了:死者家属要求公司参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但死者徐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此为由想推卸责任。调解员认为,死者家属如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单位仍应按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费用。总之,公司是有责任对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的。
于是,调解员一方面劝说公司负责人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怎么说徐某生前在公司工作,对公司也是有贡献的,更何况死者徐某还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劝死者家属蒋某赔偿要求要有个度。让双方都进行换位思考,这样才能达成共识。
通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公司方面同意赔偿,死者家属蒋某也接受了赔偿方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向徐某家属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XX万元;第二次支付:公司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XX万元;第三次支付:公司在2016年春节前支付其余人民币45万元。每次银行打卡支付时保留回执。由于分期付款,为了利于协议履行,调解员要求增加了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的条款。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猴年春节前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了解到调解协议得到了及时履行,赔偿款已全部到位,调解员总算是松了口气。至此,一场意外死亡赔偿纠纷在调解员合法、合理、合情的高效调解下得到妥善解决。蒋某母子虽然遭遇丧夫、丧父之痛,但是通过人民调解还是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调解心得
人民调解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机制之一。通过基层人民调解调解纠纷,对于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调解心得有以下几点:
一是反应迅速,稳住亲属情绪。意外死亡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一时难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员不及时加以安抚,不但达不成调解协议,还可能使矛盾扩大化。调解员在及时稳住家属情绪的同时,耐心进行情感疏导,避免因死者家属冲动、不理智而做出使矛盾升级的事情。只有稳住情绪,才能顺利开展调解,为调解打好基础。但是人的情绪是有波动性的,调解员要凭调解经验及时发现家属的情绪变化,进行相应的疏导。
二是查清事实,做好责任认定。为了正确开展调解,调解员花时间、花精力对纠纷做好调查工作,对案件进行责任认定:施工方因安全措施防范不够完善,留下隐患;徐某自身也未做好自我保护,导致坠落死亡,自己也有责任。因此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但施工方应当负主要责任。只有查清事实真相,做好正确的责任认定,才能使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才能使调解双方都心服口服,认可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是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本次调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耐心和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使双方当事人知法、懂法,明白调解是基于事实与法律进行的。有了事实与法律依据,调解才能公正;有了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才能得到满意的调解结果。
四是乘热打铁,督促履行。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退一步达成和解时,调解员乘热打铁,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调解员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使死者家属能够顺利地拿到赔偿款,巩固了调解成果。调解协议书是否能够签定,调解员的疏导有着重要作用。调解协议书是否能够履行,调解员的督促也很关键。本次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死者家属能够按时拿到赔偿金,离不开调解员的乘热打铁并督促履行。
五是总结经验,举一反三。这次调解之所以能够顺利达成,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调解员平时注意总结调解经验,因而在面对纠纷时就能够准确处理。调解员在长期的调解工作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类似案例,通过对类似案例进行提炼总结,找准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就可以为今后调解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当然,在具体案件调解中,还需做到举一反三,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此才能妥善地消除矛盾分歧,提高调解效率,达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调解结果。
(金山区亭林镇人民调解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