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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罪犯王某的矫治个案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教育改造处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35岁,上海人,初中文化,未婚,有吸毒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限制减刑类罪犯。有前科劣迹2次,2001年6月因盗窃拘役6个月,2005年11月因盗窃、故意伤害服刑2年4个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从小家庭条件不好,父母关系较差,经常吵架,对自己的关爱较少,经常被父母双方当作“出气筒”,发泄内心对婚姻的不满。10岁时父母离异,母亲改嫁,随着母亲一起生活。重组的家庭加上青春期的逆反心理,其对继父产生强烈的对立、愤怒情绪,也拒绝母亲的关心,不愿意融入家庭,自己觉得被家庭忽视、抛弃,导致自我为中心、自卑、孤僻、冷漠的性格特点。

2)社会经历:缺少家庭的关爱,其需要在其他的地方找到归属,初中时就开始混迹游戏厅,伙同其他同学一起,通过“拗分”学生和小偷小摸来满足花销。初中毕业后更是变本加厉,胆子越来越大,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青年,经常打架斗殴,通过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钱财。先后于2001年和2005年两次服刑,2007年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做起了酒吧销售,通过欺骗顾客来获取利益,有了经济收入就开始花天酒地,自我堕落,慢慢染上毒瘾,也为此次犯罪埋下了种子。一次吸毒后与女友发生矛盾,在毒品产生的幻觉作用下失手掐死了女友。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以来,王某服刑意识不强,行为规范不符合要求,经常违反监规纪律,被民警批评教育。与同犯的人际关系紧张,无论是在劳动改造还是学习生活中,经常与他人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每季度都会因此而扣计分考评分。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进行的心理测试显示,王某以自我为中心,不关心他人,敏感多疑,对他人抱有敌意,喜欢独处,情绪易激动。内心自卑,负面情绪明显,总觉得自己不如他人,别人看不起他,对同犯的言语和行为非常敏感,觉得被别人指指点点,因此经常与同犯发生矛盾。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性格因素:王某从小缺少父母关爱,在青春期又经历父母离异,母亲改嫁,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家庭的不幸导致心理和人格扭曲,产生自我为中心,自卑、孤僻、冷漠的性格特征。

2)社会经历因素:王某曾有过前科及改造经历,对关押监管场所相关情况比较了解,熟悉监狱的改造管理模式,有较强的消极改造心理,同时由于长期混迹社会,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想根深蒂固。入狱后表现出自己无所顾忌,无视监管改造纪律的现象,经常与同犯发生冲突。

3)刑期因素:王某原判死缓,属于限制减刑类罪犯,狱内能获得的减刑幅度大幅缩减,王某预计要服刑近30年。民警在与他第1次谈话中,其就抱怨道:“等我出去都要65岁了,能不能活着出去还是个问题,我估计要死在里面了,队长你就不要管我了。”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决定采取循序渐进的矫治方案,潜移默化地对其产生影响,达到矫治效果。

    1)寻找激励措施,调动改造积极性。罪犯对于处遇等级是非常看重的,但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其处遇的提升,为了调动王某的积极性,在与监区领导商议后,许诺王某,只要你月度无违规违纪,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就可以评选自律个人,这样你的处遇等级就可升一级”。在正强化的激励下,王某在遵守纪律意识上有所增强,在10个月内有3个月被评为自律个人。

2)挖掘闪光点,实现自我价值。根据马格洛斯的需求理论,人对于精神上的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是需求的最高层次。给王某一个展现自我的机会,发挥自己的特长,如鼓励其参加小品排演、歌唱小组等,不仅能让其体现自身价值,还能激发改造自觉性、积极性。同时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民警有意制造一些同犯间的不和谐因素,由遭遇问题——处理问题——纠正偏差的良性循环进行引导,使王某在活动中学习为人处事,等到肯定,收获尊重,进一步有助于缓解王某的人际关系问题。

3)学习文化知识,提升自我素质。王某从小不爱学习,入狱后对监狱组织的文化学习也较为抵触,消极对待,民警多次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但他却始终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待。后来民警转变思路,抓住其争强好胜、想得到肯定的心理,以鼓励代替批评,如在教育中表扬他“学习笔记做得很好”、“头脑聪明,要是用心学习,肯定会有很大的进步”等。一段时间后,王某从刚开始的不愿学转变为主动学,并且还主动报名参加中专物流管理专业学习,休息时间其也从原先的东游西荡、无所事事变成喜欢看书写字,其精神状态变得积极乐观。

4)寻找亲情支持,感受家庭温暖。王某从小父母离异,入监以来拒绝与父母接见和通信,表面看来对父母愤怒、怨恨,但是内心却非常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民警在与其谈心的过程中感受到其存在强烈的矛盾心理。同时通过联系王某的亲生父母和继父,他们对王某现在的处境深感愧疚,觉得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教育,才让他走上犯罪道路,现在很想来弥补当年的爱。民警觉得重建家庭链接对王某的矫治意义重大,经过多次与王某的沟通交流,最终其同意接见,接见场景非常感人,其与父母相拥而泣,泪水中有愧疚、悔恨和怨恨,更饱含着家庭的温暖。经过此次接见,王某内心有了依靠,情感有了寄托,整个人的转变很大,对民警也是非常感激。

5)参与心理辅导,提高服刑质量。针对王某错误认知和性格缺陷,借助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专业力量,鼓励王某进行团体辅导和心理咨询,帮助其发泄内心负面情绪,建立合理认知,改变性格偏差,接纳自我和他人,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服刑改造生活中。

    6、预期矫治目标

1)学会情绪控制,减少违纪。在面对不顺心的事时要学会换位思考,有事报告警告,减少与他人发生冲突。

2)树立积极的改造观和生活观。改变目前的消极状态,积极投入改造生活,找到自己的闪光点,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3)健全人格,走出自卑和敏感的阴影。直面内心的问题,直面自己的过去,勇敢承认自己的阴暗面。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1年的教育矫治,王某的违纪事件明显减少,为人处事变得成熟,遇到矛盾能先想到如何化解。精神面貌明显改观,一改从前的消极颓废状态,生活充满朝气,对未来也有了希望。

对于罪犯的教育矫治要抓住其性格特征,对症下药。在教育矫治中,一味的讲道理很难让罪犯信服,起到效果。通过本案,民警有以下体会:

一是要通过了解王某需求,帮助其寻找改造方向,解决其改造中的实际困难,建立起信任,在后续的矫治中利用王某的需求,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要统筹狱内外改造资源和手段,合力提升矫治效果。借助法制教育力量、亲情规劝,社会帮教等资源,共同帮助罪犯应对服刑生活。利用多种改造手段,如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文化学习等方面,从罪犯的行为习惯养成到素质能力提升,多层次多角度的开展罪犯矫治,真正将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为社会输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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