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15日,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某公路南侧,雇主雇佣了黄某等人进行树苗收购装车工作。在装运香樟木的过程中,因吊车吊臂不慎碰触高压线,黄某触及吊臂而当场触电死亡。事发后,奉贤安监局、柘林镇司法所积极介入调查并开展调解工作。因雇主方及吊车管理方赔偿意见不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死者家属向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问题。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了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的潘文丽律师承办此案。潘律师于接案当日接待了受援人。根据材料显示,雇主方系两人合伙,吊车管理方系兄弟两人,哥哥叫大陈,弟弟叫小陈。事发当时,吊车操作者是17岁的小陈,吊车权属于大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受援人反映,当地派出所已经排除该死亡事件为刑事案件。
此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确立哪些人为被告?二是赔偿按什么标准?考虑到小陈系未成年人且受雇于大陈的性质,最终潘律师决定将雇主两人及大陈作为本案被告。对于赔偿标准,死者系农村户口,事发时从事搬运树苗的农务活,故按农村户口性质计算赔偿标准为妥。在确定这两个关键点后,潘律师指导受援人回老家收集死亡证明书、
继承人基本信息等材料后,拟定了起诉状并提交给了法院。
法院立案后,应雇主方要求,追加了小陈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同时雇主方先行向受援人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在第一次庭审中,雇主方和吊车管理方两方被告相互推诿责任,尤其吊车管理方气焰较为嚣张,只愿意赔偿20万元,与原告诉求相差甚大。
面对被告方的态度,法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认为此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希望被告方能考虑清楚,但吊车管理方仍不愿增加赔偿金额,在此情况下,第一次调解失败。
庭后,法院积极与公安、安监局沟通联络,安监局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当事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拘留了其中一名雇主及吊车管理方哥哥大陈,因小陈系未成年人,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转为刑事案件后,被告方态度发生重大转变,为了积极争取受害人的谅解而获得取保侯审,被告主动提出与受援人协商赔偿方案。在此情形下,潘律师告知受援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民事赔偿标准,这并不利于受援人实现原有的权利主张期望值。但好在被告方因目前的处境反而给了受援人谈判赔偿问题的良好时机,建议受援人把握好时机,依法向两方被告分别提出赔偿,以尽早获得赔偿款,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之后的调解过程中,律师向被告们告知了刑罚判处的法律程序,分析了被告主动赔偿,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会导致后续刑罚处理有何利益等问题。对受援人的赔偿要求,律师则建议受援人稍微降低赔偿标准,在心理价位与法定赔偿数目相差不多时,可以接受对方赔偿数额,以利促成调解。在律师的多次沟通协商和双方当事人对利弊关系的权衡之下,两方被告最终与受援人分别达成了赔偿协议。其中吊车管理方赔偿39万元,雇主方赔偿27.5万元。受援人在调解协议签署当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而被告方,在受援人出具谅解书之后获得了取保候审。
本案受援人的民事诉请金额最终尘埃落定,基本全部得到赔偿,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民事赔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特殊案例。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死亡赔偿金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获赔,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能获得支持。故对受害人而言,一旦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就转化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意味着有可能丧失较多的经济赔偿权益。除非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为了换取自由或减轻刑罚,积极主动赔偿,就如本案所述。因此,当案件的诉讼程序发生转化而改变时,律师面对赔偿问题,所应做的就是向受援人分析案情处理的利弊关系,建议受援人在协商的数额与法定赔偿数额差距不多时,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以及时取得经济利益为目标,以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