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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徐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徐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徐某经亲戚介绍,自2007年12月起进入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工资由起初的1000多元逐步上升到2000多元。劳动合同时断时续,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既没有出具退工证明,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为此,徐某请求法律援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报酬、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待遇。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承办此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很明显,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先生工作期间不安排年休假,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徐某的权益。在审查了徐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后,援助律师为其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在仲裁委员会开庭之日,徐某因家中有事未到庭。援助律师作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份《离职补偿金发放表》,该表显示徐某在离职时,单位已经支付过离职补偿金5285元,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其它争议事项。

由于事情来得突然,仲裁员临时休庭让张律师联系徐先生了解情况。经电话联系,徐先生表示离职时单位支付过报酬和奖金,但对于是否在《离职补偿金发放表》上签过字一事回忆不起。于是,本案陷入僵局。

庭后,援助律师怀着疑惑的心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全部证据又作了详细分析。通过仔细观察、比对,忽然发现用人单位2013年12月份工资表上徐某的签名同《离职补偿金发放表》上的签名字体、笔画特征乃至牵丝等细微处均一模一样,只是字体略有大小而已。同时还发现,在《离职补偿金发放表》签名上方有一道整齐的墨痕,顿悟原来是用人单位将工资表上徐某的签名缩小复印后,再黏贴到《离职补偿金发放表》上,然后将《离职补偿金发放表》复印件当作证据向仲裁庭提交。在发现该关键证据的破绽后,援助律师迅速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补充代理意见,指出该证据系用人单位制作的伪证,加之该证据只是一份复印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具备证据效力。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大部分支持了徐某的请求事项。

争议焦点:

当事人徐某是否在《离职补偿金发放表》上签字并领取补偿金和工资。

所涉及相关法条、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效果及影响:

细节决定成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仅要熟悉各类法律法规,更要善于辩析各类证据。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去识别证据的真伪,让坑害劳动者利益的亏心老板无处遁形。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当前劳资矛盾日趋复杂激化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往往不是互相扶助,共同发展,而是把对方视作对立面,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地维护自己利益,援助中心作为政府法律服务窗口部门不仅仅要办理好法律援助案件,更要将案件作为宣传法律知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手段,引导劳资双方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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