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爱好打网络游戏。一天,张某通过QQ群得知某家游戏开发公司存在系统漏洞,充值过程中,可以通过抓包软件修改充值金额套取现金。这一消息使张某心动不已,他先试着充值了几次,均以失败告终,但屡次的失败并没有打消张某的非分之想,他联系了好友“网络高手”,在“高手”的帮助下,张某终于将充值入账的1元修改为10000元,然后马上全部提取,存入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不义之财来得太容易,张某把这笔钱当做自己的零花钱随意挥霍,并将这“动动手指就能套现”的方法介绍给了同寝室的室友、朋友等。
一月后东窗事发,张某得知已经有很多QQ群里的朋友、同学因涉嫌诈骗罪而被警方带走,他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最终选择向老师汇报,并在学校老师的陪同下去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
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因其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立即通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提供法律援助。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叶文慧律师承办此案。
叶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耐心听取了张某对于整个案情的陈述后,叶律师明确告知其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张某涉案金额已达10000元,明显属于“数额较大”。叶律师肯定了张某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这是认罪、悔罪的积极表现,她建议张某及其家属能够进行退赔,这将更有利于从宽处罚。张某当即表示愿意退赔,希望叶律师能够帮忙联系、说服家人代为退赔,叶律师答应了。
会见后,叶律师一方面联系张某家属进行退赔;另一方面根据已掌握的案情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以下书面意见: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张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已退赔赃款,取保候审后没有社会危害性,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建议更改罪名,由涉嫌诈骗变更为涉嫌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实质上来说,诈骗罪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欺骗的是“人”。而本案中,张某通过程序漏洞,修改账户数据,被欺骗的是机器,因而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叶律师的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张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变更涉嫌罪名为盗窃罪。
案件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叶律师继续办理该案。叶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张某,并且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张某在校表现,听取了住所地居委干部对张某的评价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1.犯罪嫌疑人张某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老师的陪同下去派出所自动投案,并能够坦白交代犯案经过,应当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退赔了涉案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社区、学校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的行为,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叶律师认为对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原则,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叶律师的意见,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叶律师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她约谈了张某及其家属,详细解释了“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含义。叶律师严肃地告诫张某,利用系统漏洞,修改账户数据,套取大额现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盗窃罪。因为张某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及时退赔涉案赃款等减轻、从轻情节,才能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不能因此存有侥幸心理,该案件最终不予起诉,得益于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关爱,要好好珍惜和把握重返校园的机会,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也要学习法律知识,远离那些所谓的“朋友”、“高手”,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因此,我国越来越重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希望能够培养出身心健全的未成年人,使之成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中坚力量。然而,目前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对未成年人也产生了极大的诱惑。网络犯罪日趋严重化、低龄化,使得防治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
本案中,张某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凭小聪明赚点零花钱无可厚非,他毫不介意地与室友、朋友分享作案“经验”,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所幸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特别设置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程序”,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的援助律师非常专业、敬业,她认为张某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体,思想可塑性大,既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一面,也有容易受到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而使犯罪具有反复性、倾向于再犯的一面。因此,叶律师在办理本案时将未成年人张某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将工作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在整个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叶律师适时地对张某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使张某不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而且能够诚恳地认罪、悔罪。
最终检察院对该案件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也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不成熟,对自己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缺乏等特点,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这种主体特征光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是不能够改变的。因此,检察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了更有利于张某日后成长的决定,让他能够及早回归社会,重返校园,充分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法治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