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有一个经济纠纷,经过法院判决,被告要偿还其200万元,案子胜诉生效后,从2019年至今,也就执行到1万元。期间,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最近,邱先生发现对方有四份保险被其他法院执行了,共计四万元,邱先生问,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再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简称《拒执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目前,根据邱先生的描述,被执行人的两份保险没有上报,金额较小,且主观上难以认定是故意拒绝报告财产,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难以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提示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解释》、2007年最高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但均是拒不执行行为方式的规定,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争议仍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