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分手后女方私自登录我的支付宝盗刷是否构成盗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普法案例

      钱先生与女友分手一段时间了,这两天收到短信,支付宝被盗刷了2000多元,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是前女友盗刷的。原来,在分手前,钱先生的支付宝在前女友的手机登录过,女友记住了支付密码,在得物平台购物的时候进行了盗刷。钱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以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问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告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钱先生的描述,与前女友已经分手有一段时间了,双方已经不存在信任基础,其前女友基于之前的关系提前知道了密码,在用其支付宝账户支付时,并没有经过钱先生的授权,其女友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

      建议钱先生到公安派出所当面报警,如果警察不予立案,可以请公安部门联系前女友,看对方的态度及意愿,并从中斡旋处理。也可要求警察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再申请复议、复核,甚至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案例提示

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感情交往中,大家要学会自我保护,不要轻易透露银行卡密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特别是涉及到财产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在享受便捷支付的同时,也避免自身遭受非法侵害。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