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捡到的小动物能自己饲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3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施小姐致电咨询,表示前几天在家附近的公园草坪上发现了一只兔子,等待许久未见有人来认领。由于担心天气炎热对兔子造成不良影响,施小姐便将兔子带回家中饲养。她询问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合法地继续饲养这只兔子。

平台律师向施小姐解释如下:

这只兔子可能属于无主物,也有可能是遗失物。如果兔子是被其原主人抛弃的,那么它就成了无主物。在这种情况下,施小姐捡到并带回家饲养,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先占”,从而可以成为兔子的新主人。

然而,如果这只兔子是主人不慎走失的宠物,那么施小姐捡到兔子的行为就属于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在这种情况下,施小姐应当及时通知兔子的原主人前来领取,或者将兔子送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施小姐有义务妥善保管这只遗失的兔子。当兔子的原主人前来领取时,施小姐还可以向其主张自己因保管兔子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然,如果施小姐在保管兔子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兔子损毁、灭失的,那么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决定继续饲养这只兔子之前,施小姐需要仔细考虑并权衡各种可能的情况和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公众,在捡到他人宠物时,应当积极履行公民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寻找失主并归还宠物,或者将宠物上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应擅自饲养或擅自处理。这一行为不仅体现了对他人财产的尊重,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

如果在寻找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的过程中,由于您的照顾而产生了费用支出,如食物、医疗等费用,建议您妥善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费用支出单据。当宠物被原主人找回时,您可以依据这些单据向原主人要求偿还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