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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出具的借条可以作为要债的证据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刘女士与熊先生曾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熊先生因生意周转等缘由,向刘女士借款45,000元,刘女士则通过微信转账分四次将款项转给熊先生。借款后,熊先生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向刘女士偿还了部分借款。随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了结算,熊先生在聊天记录中以文字形式确认:“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归还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如未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借款到期后,熊先生并未按约偿还剩余借款,两人也因此分手。现在,刘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借条是否可以作为追讨借款的证据。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需有借贷的合意,这通常通过借条等书面证据来体现;二是出借方需实际向借款方提供了款项,这需要有相应的转账记录或其他支付凭证来证明。只有两个要件都具备,借贷事实才能得以确认。

在刘女士的案例中,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聊天记录中熊先生的确认文字,相当于一份书面的借款凭证,表明了双方的借贷合意及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同时,结合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进一步证实刘女士已实际向熊先生提供了借款。而熊先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不成立或已全部偿还。

因此,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熊先生应承担向刘女士还款的义务。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借条,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追讨借款的有效证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提示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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