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户籍在山东,她老公在户籍在山西,二人多年生活在上海。近两年来,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属于分居状态,分居时间已经两年多了。朱女士听说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就算自动离婚了,她不太确定,所以来电咨询平台律师,法律对于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朱女士不能在上海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谓的分居满两年只是作为感情破裂依据,并不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因此,朱女士应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这样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算结束了。
案例提示
我们国家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就是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无法协议离婚的,可提起诉讼离婚,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