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表示,她于2023年12月入职某传媒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将为邱女士提供为期18天的职前培训,内容涵盖公司背景、业务简介、课程体系与品牌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同时,协议还规定,若培训结束后邱女士的履职时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则需赔偿全部培训费用。随后,公司按照协议安排邱女士参加了培训。然而,在2024年5月,邱女士提出了离职申请。公司以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服务期为由,要求邱女士赔偿培训费用。邱女士认为该条款不合理,因此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培训费用的赔偿。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除非法律另有允许。
进一步地,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所指的培训,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以及“专业技术培训”。
在邱女士的情况中,她所参加的培训是传媒公司对新入职员工提供的集体性入职教育与岗前培训,这属于用人单位对新进员工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因此,邱女士不需要承担培训费用的赔偿。
案例提示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专项培训的定义,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是培训还是工作的争议,一些岗前培训,未签订协议约定的,一般不认为专项培训范围。专项培训费用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