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一位农民工,他和几位老乡一同为某公司工作。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目前濒临倒闭,还拖欠了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多名工人的工资。虽然陈先生等人已经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胜诉,但一直未能拿到应得的工资。随后,他们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至今仍未有结果。此外,陈先生还了解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似乎尚未完全到位,而公司的老板是大股东。他听说在执行阶段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不确定这一信息的准确性,因此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在陈先生所描述的这种情形下,确实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由于公司目前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陈先生等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那些已经认缴出资但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老板或其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这些股东也需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陈先生尽快向执行法官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依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无法清场债务时,特定情形下股东也是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面对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请保持冷静,不要慌乱。应积极寻找相关线索,尽可能地将可追加的股东、投资人等纳入执行范围,这样可以提高执行到位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