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致电咨询,称四年前在某培训中心工作期间,该中心的负责人钟某恶意散布关于她是拜金女、生活不检点的谣言,这对其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当时,夏女士虽有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已收集了相关证据,但因种种缘由最终未能成行,只能无奈辞职。最近,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夏女士得知前同事罗某已成功起诉钟某性骚扰,并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了揭露钟某的真实面目,夏女士也想加入维权行列,但又担心自己的诉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夏女士询问,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求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据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此,针对夏女士所遭受的名誉侵害,她完全有权在得知人格权被侵害的任何时候,提出赔礼道歉等诉求。简而言之,夏女士的人格权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她可以随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提示
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一项附随于人格权产生的权利,本身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人格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有权随时提出请求,以恢复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因此该请求权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