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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入职的新员工填写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3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金女士反映,她已在某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近期,公司要求新入职员工填写一份公司制定的个人简历,其中包含了金女士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的理财账户等敏感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并非金融类企业。金女士认为这一要求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因此拒绝提供这些信息。然而,公司却因此辞退了金女士。为此,金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公司辞退她的行为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有义务如实说明。那么,何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一般来说,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过往工作经历、职业资格证书、工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而劳动者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则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这些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公司若需获取这些信息,必须征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同时也确立了法律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基本人格权利。

在本案中,金女士已经入职公司,但在后续的管理过程中,公司要求她按照公司简历模板提供包括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成员理财账户等敏感信息。若未经金女士的明确同意,公司无权强制获取这些信息。若公司因此解除与金女士的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解除赔偿责任。

建议金女士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公司在获取员工个人信息时应有明确的界限意识,不能仅凭员工受公司管理就无限制地获取其个人隐私。员工有权拒绝向公司提供与工作无关的信息,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对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认定。公司若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及相应赔偿。因此,公司应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仅收集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以确保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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