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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被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否则不给予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0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李先生在辞职时,公司提出要求他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规定,李先生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并且每月需向公司提供个人社保信息,而作为补偿,公司将每月支付他底薪的30%。由于李先生不同意签署此协议,公司一直未批准他的辞职申请,也未出具辞职证明。因此,李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应如何应对当前情况,以及是否有义务签署该协议。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责任。李先生提出辞职,但公司以离职证明为要挟,这是违法的。

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签订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作为员工,李先生完全有权拒绝签署该协议。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在员工入职或升职时提出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要求,此时公司掌握着主动权。但在员工辞职时,他们完全有权拒绝签署此类协议。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因此,如果李先生决定辞职,他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到期后即可直接离职。

综上所述,李先生无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且公司无权以离职证明为要挟阻止他辞职。如果公司继续坚持这一做法,李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提示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协议一般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订,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和劳动者协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能强制劳动者签订,更不能签协议作为开具离职证明的条件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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