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致电咨询,她的公司(A公司)向B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B公司派遣员工到A公司厂区内进行卸货。随后,张女士得知B公司的送货员工在卸货过程中受伤,据称是因A公司的一名员工指挥不当所致。目前,该受伤员工已在B公司申请了工伤认定,但B公司认为,由于A公司员工的指挥失误导致其员工受伤,这属于第三方侵权,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对此表示疑惑,认为B公司员工的情况应属于工伤,而非第三方侵权,因此咨询相关的法律关系。
平台律师向张女士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在提供劳务期间,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提供劳务一方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在接受劳务一方进行补偿后,其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张女士所描述的情况实际上是一个第三方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案例。原则上,B公司的受伤员工既可以要求A公司(作为第三方)承担因其员工执行公务而造成的侵权责任赔付,同时也可以在B公司内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案中,由于B公司的受伤员工已经在本公司申请了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逻辑顺序,在发生第三方侵权时,应首先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A公司被认定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它应首先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赔付,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这些费用遵循“单赔制”原则,即损失一旦得到补偿,就不能再次赔付。而对于伤残部分,我国采用的是“双赔制”,即如果伤害既符合人身伤害赔付标准,又符合劳动能力伤残标准,受伤员工可以向责任主体分别申请两次赔付。
因此,对于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第三方侵权责任的请求,如果A公司的员工确实存在过错,A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指出,法律实践中,侵权竞合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典型案例如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责任竞合,以及职务行为中引发的侵权竞合等。在这类情形下,受害者有权要求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方以及自身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重要的是要明确,侵权责任的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实际产生的损失只能获得一次赔偿,而非多次赔付,这一点务必理解清楚,以免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