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反映,他的父亲年约五十多岁,目前在工地上务工。包工头以自己的装修公司名义承包了工程,林先生的父亲持有该装修公司的出入证,并被视为公司员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不幸的是,上周林先生的父亲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导致脚踝骨折,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包工头在支付了初期医疗费用后,表现出不愿再承担后续责任的态度。林先生对此深感担忧,因此来电咨询应如何处理父亲因工作受伤的事宜。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林先生父亲的伤势应被认定为工伤。通常情况下,单位应在员工受伤后三十日内为其申报工伤。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林先生的父亲可以在受伤后一年内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伤情的严重程度。随后,他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向装修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装修公司拒绝处理,林先生的父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提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都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因此,农民工应当积极、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