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来电咨询,反映他在新开的商场购物时,将车辆停放在商场地下的付费停车场内。正当黄先生回去准备将车子开出车库时,由于车库的地锁异常升起,导致车辆底盘受到碰撞,损失严重,经物损部门鉴定,维修费需要8000多元。在与停车场交涉过程中,黄先生看了停车监控视频,明显是由于地锁突然升起导致,黄先生属于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黄先生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停车场则认为是黄先生驾驶不当,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黄先生遂来电咨询,停车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律师向黄先生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应对被交付保管的物品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黄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有偿保管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停车场应对黄先生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此外,由于停车场车库的地锁异常升起,提供的保管服务及设备存在明显的缺陷,这表明停车场在履行保管义务方面存在瑕疵,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因此,黄先生有权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停车场没有赔偿的意愿,平台律师建议黄先生将监控视频、报警记录、修车费发票、定损报告等证据准备好,为后续维权作为准备。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人要妥善保管保管物,特别是收费保管的,其管理义务更高,要确保保管物不被毁损、灭失,否则保管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在停车场停车时,请务必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取回车辆时,也请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如果发现车辆可能存在被剐蹭等情况,应立即与停车场管理方联系,共同追查责任人,以便及时挽回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