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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上障碍物引起交通事故,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杨先生来电咨询称,2024年8月15日23时左右,他从朋友聚会返家途中,驾驶电瓶车经过某小学门前路段时,不慎撞上了他人晾晒后堆放在路边的粮食堆,导致车辆侧翻,杨先生本人也因此受伤。经交警支队调查确认,该路段上的粮食为柯某所堆放,而该路段的管理责任归属于某交通管理局。杨先生出院后尝试与柯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因此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询问,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谁列为被告,以及应由谁来承担其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如下:

在此案例中,柯某在公共道路上晾晒并堆放粮食,这一行为妨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且未设置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于杨先生的受伤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柯某是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某交通管理局作为该公共道路的管理机构,有责任确保道路的畅通无阻和安全使用。然而,在此次事件中,交通管理局未能充分履行其清理、检查、防护及警示等管理义务,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杨先生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将柯某和某交通管理局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他们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其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提示

公共道路通行事关公共安全,公共道路管理人应当保障公共道路完好、安全、通畅。防止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即为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当然法定义务;若公共道路管理人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在未尽到法定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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