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与女友恋爱了3年,在2人结识的第二年,2人同居了,且有了结婚的打算,于是宋先生向女方支付了彩礼,但双方一直没做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生子,目前孩子1岁1个月大。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越来越长,宋先生与女友在生活中的矛盾增多,觉得感情无法维系,不愿再结婚登记,故向女友提出分手,但女友对宋先生的诉求始终不予回应。宋先生表示自己现在进退两难,想咨询可以如何比较妥善的解决该问题。因现在2人有了孩子,所以如果女友一直不回应,是否就无法解除双方的关系呢?另外,宋先生认为自己的家庭条件和家庭整体文化程度都高于女友,且女友平时性格急躁,易怒,对孩子的成长可能不利,所以想要孩子抚养权,不知该如何争取?
平台律师告诉宋先生,未做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其所支付的彩礼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另外,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子女,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孩子抚养权问题可以和女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建议宋先生对于彩礼问题和抚养权问题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抚养权是判给女方的,因此建议宋先生若要通过法院诉讼来争取抚养权的话,可以再耐心等待一下,等到孩子年满2周岁之后再提起诉讼,并且宋先生可以收集一下女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相关证据,以便于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将抚养权判归宋先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分开后,抚养权的归属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订婚后同居,不领结婚证就生儿育女,这种行为在很多地方存在。若是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形的,男女双方若是分开,一定要对孩子抚养权进行确认,确保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