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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撞死,狗主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李女士来电咨询,称2024年6月9日晚上7点左右,车主吴某在小区内超速驾驶,不慎撞死了她饲养的白色比熊犬,这一事件给她带来了深重的精神打击,因为这只宠物狗陪伴她多年,感情深厚,如同家人一般。李女士询问,除了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宠物狗死亡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外,她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平台律师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同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满足一定条件,且侵权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律师进一步向李女士解释,宠物作为饲养人情感上重视的有生命财物,要被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通常需满足其对饲养人的生命、健康或名誉具有重大意义。例如,与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宠物、盲人的导盲犬、参加重大比赛获奖或公认的名犬等。若李女士无法证明这只宠物狗对她而言具有如此特殊且不可替代的精神寄托或生活依托,如导盲犬或功勋犬那般,那么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提示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仅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的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犬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主人可否因宠物伤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定的标准在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宠物狗属于特定纪念物品的,主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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