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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经离婚,是否要依据双方共签的借款合同共同偿还债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1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翟先生反映,他有一位好友,去年因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向他借款。翟先生同意后,好友及其妻子主动与翟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明确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借款用途。随后,翟先生按约定将款项支付给了好友。然而,今年借款到期后,当翟先生向好友催款时,才得知好友与妻子已在年初离婚,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好友承担。但好友表示自己净身出户,目前无力偿还。翟先生对此感到愤怒,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因此来电咨询,他手中持有的由好友夫妻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能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翟先生所持有的借款合同中,债务人为其好友及其妻子两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并不免除其中任何一方的偿还义务。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仅是两人之间的内部安排,并不影响翟先生向两人共同主张还款责任。好友夫妻离婚并约定由好友承担所有债务、净身出户的行为,显然有逃避还款责任之嫌。

因此,律师建议翟先生尽快采取法律行动,起诉要求好友及其前妻共同偿还欠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 夫妻共签债务不是离婚就能免除一方还款义务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遇到债务人夫妻离婚以逃避共同还款义务的,应当积极维权,追究夫妻共同偿还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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