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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摊贩被城管没收财物,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在合理的被允许的范围内摆摊,但却遭到城管没收其财物。宋先生问城管为什么没收,对方也没告知执法依据。现宋先生认为城管暴力执法,问自己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宋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城市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政府规定的摆摊区域内,是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城管不得无故滥用执法权。本案中,根据宋先生的描述,如果宋先生确实仅在政府划定的合法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那城管没收其财物的行为就涉嫌滥用职权,宋先生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该法规立法目的出发,政府对于在上海市内设摊经营历来坚持的是疏堵结合的方针,对于大规模的、聚集性的无序设摊,政府推行的依然是销项管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但对于已经合法化管理的市民集市、外摆位、分时步行街等新业态,新修的相关法规对其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进行规范,将其纳入了法规的管理范畴之内。判断市民是否合法摆摊,城管是否合法执法,也应当参看新修的相关法规,如果确实存在违法摆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相关方面都可以依法维权。

法律法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村民以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订)》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因此,市民摆摊不要触及法律红线,否则擅自设摊、外摆将会受到比过往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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