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母亲是否有权不让我继承父亲遗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张女士来电咨询父亲去世,未留有遗嘱,母亲还健在。父亲名下有一套婚后的房产,未登记母亲名字。张女士有2个兄长,母亲想把父亲名下的房产都给儿子,张女士想问,母亲是否有权这样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张女士的父亲和母亲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未登记母亲名字,但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遗产分割时,还是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给母亲,剩下的为父亲的遗产。由于父亲未订立遗嘱,因此父亲在房屋中的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其配偶、子女法定继承(父亲的父母已经去世)。如果母亲想将自己的房产部分归两个儿子继承,也需要订立遗嘱,否则单纯口头表达将来其部分的房屋归儿子继承,该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需要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有效遗嘱后再继承。张女士对于父亲部分的房产,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如果母亲不同意分配给张女士,张女士可以法院起诉分割。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很多家庭中,老人一方去世,另外一方老人会觉得自己有权处分家庭全部财产给其中一个子女或者几个子女,其实这是侵犯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对于遗产继承,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法院起诉。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