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于2023年1月13日入职某公司,其工资结构包括“底薪+岗位技能薪资+提成工资”。入职半年后,公司未经与朱女士协商,单方面将其岗位技能薪资从4500元逐步降低至3500元、3000元,最终降至2500元。在此期间,朱女士虽未提出反对,但现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主张补发工资,并是否可以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且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只要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当事人就不能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然而,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协商一致。
劳动报酬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变更。因此,用人单位在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在本案例中,公司单方面降低了朱女士的岗位技能薪资,而朱女士的沉默并不能被视为默认同意。因此,朱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其应得的工资差额,并且,如果因此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她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提示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不得单方随意变更本案依法认定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并非同意降薪,有助干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确定不公平内容,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