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某商务咨询公司的职员。2024年2月,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张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公司应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结清拖欠张女士的工资共计80000余元。然而,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这一支付义务,于是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但经过法院的调查,未发现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面对这一情况,张女士感到非常焦急,因此来电咨询:在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她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平台律师向张女士解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此处原提及的第五十四条实际并不直接相关,应为误引,正确规定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那些已认缴出资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鉴于该商务咨询公司已经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条件,依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原则,股东应当提前完成出资义务。因此,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张女士有权基于债权人代位求偿的原理,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案例提示
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前,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在出资时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合意,对其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在股东已将出资期限明确登记在企业公开信息系统时,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法律和司法解释仅在公司处于特殊情形下,例外地承认加速到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