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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无故延长试用期?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22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苏先生反映,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现在试用期刚刚结束,公司却突然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签订3年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因此要求延长苏先生的试用期,且未给出明确理由。苏先生认为,劳动合同签订时已明确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公司现在无故要求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不合理,因此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拒绝公司的这一要求。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本案中,苏先生与公司签订的是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最长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这就意味着双方应当遵守这一约定。如果公司想要延长试用期,必须与苏先生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决定延长。

另外,有些劳动合同中可能会约定试用期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法定的最高试用期月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公司单方面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但在苏先生的案例中,并未提及有这样的约定,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试用期一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则上是不允许延长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公司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灵活处理。

例如,如果员工一入职就因多次病假,导致公司无法在规定试用期内对其进行正常的考察和评估;或者试用期期间发生了诸如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公司无法正常完成试用期考察。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酌情延长试用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延长必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也应该在延长试用期前,充分评估并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确保这一决策是合理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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