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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上因工作受伤,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冯先生,50岁,是一名木工,长期在工地上工作。2024年6月20日,他在工地上搭架子时不慎坠落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据冯先生描述,该工程公司将部分木工工作承包给了自然人周某,而冯先生则是由周某招募到该工程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的,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冯先生来电咨询,由于他与工程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他在工作时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时,应支持以下情形: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且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那么用工单位应被视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本案例中,工程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进行施工。冯先生作为周某聘用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了事故伤害。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冯先生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案例提示

在建筑行业,经常会出现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再另行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这些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伤,建筑公司是需要承担用工责任的,劳动者也可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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