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陈先生加入了一家英语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讲师一职。其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将依据每月的考核结果来发放。然而,公司并未制定详尽的绩效管理办法,绩效工资的规则也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由公司单方面决定,并在每次发放工资前以口头形式通知全体员工。
在2024年的3月至5月期间,公司因经营原因一直未发放绩效工资,并承诺将在6月底统一补发。然而,到了6月,公司却突然通知员工,称绩效考核标准中新增了一项客户满意度考核。这一变动导致陈先生3月至6月的绩效工资被进一步扣减。陈先生对此深感不满,因此来电咨询律师,询问公司随意修改绩效考核标准的行为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后确定。
律师告诉陈先生,绩效工资规则直接关乎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修改绩效工资规则时,必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这一程序,而是单方面决定变更并执行修改后的绩效工资规则,那么这一行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绩效工资的,应当充分向劳动者告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如需修改绩效工资规则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和告知,得到劳动者的同意,避免在绩效工资考核及支付方面的随意性。否则,用人单位将因违法扣发绩效工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