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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3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温先生来电咨询,称2023年11月26日,他驾驶小型轿车与樊某驾驶的、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温先生受伤,两车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先生无责任。樊某自称是货车的实际车主,车辆仅挂靠于某物流公司。经过半年多的治疗,温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然而,在协商赔偿事宜时,樊某与物流公司相互推责,物流公司以挂靠协议为由,声称所有因货车产生的责任均由樊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温先生因此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询问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如下:

在此案例中,樊某驾驶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与温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温先生受伤,且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因此,樊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虽然与樊某之间存在挂靠协议,但该协议中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温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流公司应当对樊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提示

只要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基于被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给挂靠人、获取机动车运行利益的行为,与原本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运营许可的行为相结合,才会带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后果,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定条件,理应共同承担机动车运行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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