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表示自己三年前向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借期为半年,月息为1%,还款日期定为2021年10月30日。朱先生按时在约定日期通过转账方式还清了本金和利息,但当时朋友表示未携带欠条,因此未能将欠条归还给朱先生,只是承诺会回去找出欠条并归还或销毁。朱先生原以为朋友会自行处理欠条,但最近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被朋友起诉要求还款。由于更换手机,朱先生无法找到当时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因此非常焦急,希望了解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那么被告需要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需对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如果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朱先生的情况,如果他能够向法院提供与欠条还款时间相吻合的转账记录,并尽可能搜集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那么通常能够支持他的主张。如果朱先生的朋友被认定为恶意制造虚假诉讼并构成犯罪,那么还将面临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因此,朱先生应尽快搜集证据,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还款时如果出借人表示自己未带当时签署的欠条或者借条,借款人完成还款义务也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清偿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以防对方虚假诉讼时自己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