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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施工单位应该承担欠薪的清偿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2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张先生反映,他被刘某雇佣从事砌墙工作,完工后刘某向他出具了一张9000元的工资欠条。经过多次催讨,刘某仅支付了3000元,至今仍拖欠6000元工资未付。张先生进一步说明,他了解到刘某是以A劳务公司的名义与郭某签订了劳务施工协议,而郭某则是借用B建设公司的资质与建设单位C置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C置业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给B建设公司。因此,张先生来电咨询,他是否有权要求刘某、B建设公司和C置业公司共同支付他拖欠的工资。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并因此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那么应由该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作为雇主,应支付张先生剩余的6000元工资。同时,由于B建设公司允许郭某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B建设公司对于因此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承担清偿责任。至于C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如果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B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那么C置业公司则不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

案例提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挂靠行为。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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