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来电咨询,称2024年3月16日晚8时左右,他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浦星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路面湿滑,恰逢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从相对方向超车而来。徐先生为避免碰撞紧急采取措施,但不慎在西侧路面侧翻倒地受伤,而小型客车与电动自行车并未发生直接碰撞。经交警认定,徐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徐先生随后向车辆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徐先生的受伤与被保险人王某的驾驶行为无直接关联,因此拒绝理赔。徐先生询问,在无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承保公司是否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此处,“接触”并非构成交通事故或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对此是否具有过错。
在本案中,尽管两车未发生直接接触,但事故责任并不以此为前提。王某的驾驶行为(如超车)与徐先生电动自行车侧翻倒地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案例提示
交通事故中,即使未发生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未保持安全车距、违规载人等其他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务必减速慢行、多观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