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致电咨询,称其儿子上周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她儿子希望与单位沟通并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不符合工伤条件,拒绝申报。因此,王女士询问此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同时,她还询问单位是否应对交通事故中对方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向王女士解释,根据规定,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王女士的儿子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同等责任,这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如果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未进行申报,王女士的儿子有权自行申报,但需注意,自行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免错过时效。
另外,关于交通事故中对方的损失,由于上班途中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这次事故中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与单位无关,应由王女士的儿子个人承担。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工伤认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果遇到单位拒绝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况,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