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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重症病房订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单女士来电咨询,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现在在重症监护室。父亲母亲均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现在单女士哥哥说,母亲在重症监护室里口头表达将其和父亲的一套房屋归哥哥儿子所有,单女士想了解,自己还有继承房产的权利吗?

      平台律师告知单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父亲去世,母亲尚未离世,目前能分割的仅为父亲部分遗产,而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的,父亲遗产只能法定继承,母亲可以对自己的财产部分订立遗嘱,但不能处分父亲部分的遗产。从这个角度来说,单女士对该房屋就具有继承权。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的,订立遗嘱人应当订立书面遗嘱,而同时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母亲在重症监护室内表达的房产归哥哥儿子的口头遗嘱,如果该遗嘱要生效,要符合情况危急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哥哥的儿子有义务向其他继承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否则该口头遗嘱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当然,如果母亲后来转危为安,已经能订立书面遗嘱的,口头遗嘱也无效。这样一来,如果母亲的口头遗嘱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单女士就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母亲部分遗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遗嘱人应该清楚理解订立遗嘱的各项要件,避免发生订立的遗嘱最终无效的情况。本案中,单女士如果对其哥哥的说法存在质疑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口头遗嘱成立的相应证据,反之,单女士就可以凭借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对该套房屋进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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