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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如何计算借款本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4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钱先生咨询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还款金额的问题。他表示,在2024年3月,因资金周转向朱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然而,实际转账时只收到了28,000元,其余2,000元被预先扣除作为利息。后来,由于逾期未还款,朱某在2024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钱先生对此表示疑问,认为自己只收到了28,000元,不应支付30,000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被预先扣除,那么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上面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会被认定为本金。但是,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把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砍头息”是指放贷者在借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金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虽然钱先生在借条上确认向朱某借款30,000元,但实际上他只收到了28,000元的转账,其余2,000元被朱某以“砍头息”的方式扣除,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借款金额应当按照钱先生实际收到的金额来确定,即28,000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借贷有风险,诚信是根本。”借贷双方应当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提高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规范意识,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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