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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别人话语侮辱,该怎么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0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祝女士来电咨询,称她与男友已相恋7年,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然而,自从她随男友回家见家长后,男友的母亲便对她心生不满,一直试图拆散两人。最近,男友母亲见无法拆散他们,便开始频繁打电话、发微信消息骚扰并辱骂祝女士的母亲。祝女士母亲将其拉黑后,男友母亲又转而通过短信不断辱骂。祝女士询问律师应如何维护自身及家人的权益。

平台律师向祝女士解释,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祝女士的母亲遭受了祝女士男友母亲的骚扰和辱骂,这不仅侵犯了祝女士母亲的人格尊严,也构成了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

考虑到祝女士与男友已有多年的感情基础,且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如果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男友母亲的侵权行为,可能会使两家关系进一步恶化。因此,祝女士在决定是否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时,需要谨慎权衡。

然而,如果祝女士母亲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她有权要求祝女士男友的母亲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但是拒不履行。一般发生该类情况的,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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