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表示,她在上海看中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定金合同,支付了1万元定金。然而,在随后考察周边环境时,她发现房屋附近有一个火葬场,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因此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孙女士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但在此案中,火葬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其存在是客观的,且通常不属于开发商可以或需要隐瞒的信息。如果孙女士在支付定金前未进行充分调查,而后又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这一主张可能难以成立。当然,如果孙女士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故意误导或欺诈行为,她可以尝试请求撤销合同。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定金罚则: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在此案中,如果无法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而孙女士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履行购房合同,那么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民事交易过程中,除了交易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相关信息外,另一方也应承担起基本的调查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应对房屋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了解;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应核实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该房屋。这些调查责任不应完全依赖于交易对方,而是双方都应积极参与。
如果因一方疏忽大意导致合同解除或违约,该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进行任何民事交易前,建议各方都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